- 第 五 章 金錢財物管理
- 第 58 條受戒煙民入所時,攜帶之金錢財物及衣著,應交勒戒所檢查登記代為保管 ,日用必需品,有益書刊,經查驗後得自行保管使用。
- 第 59 條受戒人入所時攜帶之財物應由管理組保管,將收據第一聯留存,第二聯交 由受戒人收執。由所外送入之金錢物品,應由勒戒所管理組承辦人員檢查 後,填具收據 (附表九、十) ,并分別登入金錢物品送入簿,送管理組長 簽章,將收據第一聯留存,第二聯交由主計室記帳,第三聯交受戒人,第 四聯交送款人收執。 (附表九) 台北市煙毒戒所代收住所受戒煙民保管收據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No.註:代收受戒人保管款收據一式四聯,第一聯存根、第二聯交主計室 入帳,第三聯交受戒收款者本人,第四聯交送款人收執。 (附表十) 台北市煙毒戒所代收住所受戒煙民保管收據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No.
送 款 人 姓 名 住 址 受 款 受 戒 人 編 號 金 額 (大寫) 仟 佰 拾 元整 承 辦 人 蓋 章 備 考 註:本收據一式兩聯,第一聯存根,第二聯交受戒人收執。受戒人姓名 編號 保 管 財 物 名 稱 1.…………… 數量 件 2.…………… 數量 件 3.…………… 數量 件 4.…………… 數量 件 ……………… 數量 件 …………………… 數量 件 承 辦 人 蓋 章 備 考 - 第 60 條攜帶或送入之金錢,由主計室登記於金錢保管分戶簿 (附表十一) 其物品 則由管理組登記於物品保管簿 (附表十二) ,并由受戒人捺印指紋為保管 之證明。金錢保管分戶簿,應副本抄發本人。 (附表十一) 台北市煙毒戒所受戒人金錢保管分戶簿(附表十二) ┌──┬─┬─┬─┬─┬──┬─┐
入所 年 月 日 稱號 呼數 姓 名 出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摘要 保管金額 受戒 人捺 指印 售 管 新 收 收 支 實 存 ┌─┬─┬─┬─┬──┬─┐ │明說│ │ │ │保│年入│ ││ │ │ │保│年入│ │ ├──┤ │ │ │ │月 │ ││ │ │ │ │月 │ │ │ 右│ │ │ │管│日所│ ││ │ │ │管│日所│ │ │ 列│ │ │ │ ├──┤ ││ │ │ │ ├──┤ │ │ 物│ │ │ │品│ │台││ │ │ │品│ │台│ │ 品│ │ │ │ │ │北││ │ │ │ │ │北│ │ 原│ │ │ │名│ │市││ │ │ │名│ │市│ │ 經│ │ │ │ │ 年 │煙││ │ │ │ │ 年 │煙│ │ 管│ │ │ │稱│ │毒││ │ │ │稱│ │毒│ │ 袋│ │ │ ├─┤ 月 │勒│├─┼─┼─┼─┤ 月 │勒│ │ 封│ │ │ │數│ │戒││ │ │ │數│ │戒│ │ 妥│ │ │ │量│ 日 │所││ │ │ │量│ 日 │所│ │ 善│ │ │ ├─┼──┤煙│├─┼─┼─┼─┼──┤住│ │ ,│ │ │ │單│號稱│民││ │ │ │單│號稱│所│ │ 由│ │ │ │位│數呼│貴││ │ │ │位│數呼│受│ │ 受│ │ │ ├─┼──┤重│├─┼─┼─┼─┼──┤戒│ │ 戒│ │ │ │出│ │財││ │ │ │出│ │人│ │ 人│ │ │ │所│ │物││ │ │ │所│ │普│ │ 會│ │ │ │日│ │保││ │ │ │日│ │通│ │ 同│ │ │ │期│ │管││ │ │ │期│ │物│ │ 封│ │ │ ├─┤ │簿│├─┼─┼─┼─┤ │品│ │ 緘│ │ │ │領│ │ ││ │ │ │領│ │保│ │ ,│ │ │ │回│ │ ││ │ │ │回│ │管│ │ 領│ │ │ │捺├──┤ ││ │ │ │捺├──┤簿│ │ 回│ │ │ │印│名姓│ ││ │ │ │印│名姓│ │ │ 時│ │ │ ├─┼──┤ │├─┼─┼─┼─┼──┤ │ │ 仍│ │ │ │備│ │ ││ │ │ │備│ │ │ │ 屬│ │ │ │ │ │ ││ │ │ │ │ │ │ │ 完│ │ │ │ │ │ ││ │ │ │ │ │ │ │ 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并│ │ │ │ │ │ ││ │ │ │ │ │ │ │ 無│ │ │ │ │ │ ││ │ │ │ │ │ │ │ 破│ │ │ │ │ │ ││ │ │ │ │ │ │ │ 損│ │ │ │ │ │ ││ │ │ │ │ │ │ │ 情│ │ │ │ │ │ ││ │ │ │ │ │ │ │ 形│ │ │ │ │ │ ││ │ │ │ │ │ │ │ 。│ │ │ │考│ │ ││ │ │ │考│ │ │ └──┴─┴─┴─┴─┴──┴─┘
─┴─┴─┴─┴──┴─┘ - 第 61 條主管人員應將逐日舊管、新收、實存各款,填載於受戒人保管金儲存總簿 (附表十三) ,層轉所長核閱。 (附表十三) 台北市煙毒戒所住所煙民保管金儲存總簿
年 月 日 保管金額 保 管 員 主主 辦計 所 長 售 管 新 收 開 支 實 存 - 第 62 條主管人員對保管受戒人之金錢,除酌留週轉金,以供受戒人出所發還及有 關支用外,應在公 (國) 庫開設專戶,儲存保管。
- 第 63 條受戒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求支用保管金: 一 購買日用必需品。 二 購買保健用品。 三 購買有益圖書。 四 醫院或因損壞公物賠償責任支用。
- 第 64 條受戒人物品分類如左: 一 貴重物品:金飾、手錶、鋼筆、票據、有價證券或其他價值昂貴之物 品,保管時應用厚質牛皮身袋 (附表十四) ,標明姓名、號數、品名 、數量、會同受戒人封緘,由受戒人捺印指紋於封口,並登記於物品 保管簿,收付保管。 二 普通物品:如不需使用之衣被臥具,或不宜閱讀之書刊雜誌等物品, 應列明品名、數量登記於保管簿,收付保管。 受戒人之腰帶,鞋襪為必須列管之普通物品。 (附表十四) 台北市煙毒戒所住所煙民貴重物品保管袋 號稱: 姓名: 年 月 日 所(牛皮紙封袋式)
/ / / / / / / / / / / / / 品 名 數 量 備 考 - 第 65 條不潔衣類應經洗濯消毒後再為保管,并應定期暴晒。
- 第 66 條無保管價值或不宜保管之物品,應由受戒人自行處理,受戒人不為處理或 通知其家屬定期領回逾期不領回時,得經勒戒所所務會議決議作適當之處 理,並設簿登記,載明受戒人姓名、號數、品名、數量、處置原因、附註 說明決定經過。
- 第 67 條受戒人請求發給物品使用,或交家屬領回時,須經許可並由承領人於領物 簿上捺印。
- 第 68 條受戒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物,應通知其最近親屬或其他應得之人來所領取 。自死亡之日起,一年內無人領取時,歸入公庫,其脫逃經過一年尚未緝 獲者亦同。
- 第 69 條受戒人斷癮後辦理離所手續時,勒戒所主計室應將其交付保管之金額清結 詳列明細表 (附表十五) ,連同餘款,一併交與離所人,并令其在金錢保 管分戶簿上按捺指印。管理組並應協調主計室同時將其代為保管之財物分 別填發明細表各三份 (附表十六) ,照表如數點交發還,離所人於領回代 為保管之財物時,應在財物保管簿上分別按捺指印。 (附表十五略) (附表十六)
所 領 回 日 期 管 理 組 長 保 管 員 保 管 日 期 稱 號 受 戒 人 姓 名 稱 保 及 管 數 品 量 名 備 考 - 第 70 條物品保管簿每週最少呈請長官核閱一次。
- 第 71 條保管受戒人之金錢物品,如有損失,除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外,主管 人員應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