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金錢財務管理
- 第 58 條受戒民入所時,攜帶之金錢財物及衣晈,應交勒戒所檢查登記代為保管,日用必需品, 有益書刊,經查驗後得自行保管使用。
- 第 59 條受戒人入所時攜帶之財物經由管理組保管,將收據第一聯留存,第二聯交由受戒人收執。 由所外送入之金錢物品,應由勒戒所管理組承辦人員檢查後,填具收據(附表九、十), 并分別登入金錢物品送入簿,送管理組長簽章,將收據第一聯留存,第二聯交由主計室記 帳,第三聯交受弁人,第四聯交送款人收執。
- 第 60 條攜帶或送入之金錢,由主計室登記於金錢保管分戶簿(附表十一)其物品則由管理組登記 於物品保管簿(附表十二),并由受戒人捺印指紋為保管之證明。金錢保管分戶簿,應副 本抄發本人。
- 第 61 條主管人員應將逐日舊管、新收、開支、實存各款,填載於受戒人保管金儲存總簿(附件十 三),層轉所長核閱。
- 第 62 條主管人員對保管受戒人之金錢,除酌留週轉金,以供受戒人出所發還及有關支用外,應在 公(國)庫開設專戶,儲存保管。
- 第 63 條受戒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求支用保管金: 一、購買日用必需品。 二、購買保健用品。 三、購買有益圖書。 四、醫院或因損壞公物賠償責任支用。
- 第 64 條受戒人物品分類如左: 一、貴重物品:金飾、手錶、鋼筆、票據、有價證券或其他價值昂貴之物品,保管時應用 厚質牛皮紙袋(附表十四),標明姓名、號數、品名、數量,會同受戒人封緘,由受 戒人捺印指紋於封口,並登記於物品保管簿,收付保管。 二、普通物品:如不需使用之衣被臥具,或不宜閱讀之書刊雜誌等物品,應列明品名、數 量登記於保管簿,收付保管。 受戒人之腰帶,鞋襪為必須列管之普通物品。
- 第 65 條不潔衣類應經洗濯消毒後再為保管,并應定期曝晒。
- 第 66 條無保管價值或不宜保管之物品,應由受戒人自行處理,受戒人不為處理或通知其家屬定期 領回逾期不領回時,得經勒戒所所務會議決議作適當之處理,並設簿登記,載明受戒人姓 名、號數、品名、數量、處置原因,附註說明決定經過。
- 第 67 條受戒人請求發給物品使用,或交家屬領回時,須經許可並由承領人於領物簿上捺印。
- 第 68 條受戒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物,應通知其最近親屬或其他應得之人來所領取。自死亡之日起 ,一年內無人領取時,歸入公庫,其脫逃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亦同。
- 第 69 條受戒人斷癮後辦理離所手續時,勒戒所主計室應將其交付保管之金額清結詳列明細表(附 表十五),連同餘款,一併交與離所人,并令其在金錢保管分戶簿上按捺指印。管理組並 應協調主計室同時將其代為保管之財物分別填發明細表各三份(附表十六),照表如數點 交發還,離所人於領回代為保管之財物時,應在財物保管簿上分別按捺指印。
- 第 70 條物品保管簿每週最少呈請長官核閱一次。
- 第 71 條保管受戒人之金錢物品,如有損失,除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外,主管人員應負賠償之 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