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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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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6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66年2月15日臺北市政府(66)府秘法字第02587號令發布
  • 第六章 接見
  • 第 72 條
    接見每星期不得逾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勒戒所所長特許者,得延長之。
  • 第 73 條
    接見時間規定如左: 一、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十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干二時至四時。 二、每週六:上午十時至十一時三十分。 三、例假日:停止接見。 同一接見人每週只得接見二次。每次接見人數不得逾三人。
  • 第 74 條
    接見手續如左: 一、填寫接見單。 二、接受工作人員身分查詢。 三、由勒戒工作人員陪同,在接待室等候接見。
  • 第 75 條
    接見時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不得夾帶各類危險、違禁物品,嚴禁非法與被接見人私相接受。 二、送入被接見人任何財物,,需經管理組代為接受登記後,依規定轉交被接見人。 三、接見時,除外國人外,雙方談話應用中國語言,不得使用符號或暗語,并應聽從戒護 及護理人員之指示。 四、接見時間截止後,應立即離去,不得在所內逗留。 五、接見人離所時,應先向服務臺索取出門證明,憑證通行。
  • 第 76 條
    接見時本所工作人員應予監視,並對談話內容摘要紀錄,如接見中有妨害紀律,或損及受 戒人之利益者,應停止其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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