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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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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5 年 08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5年8月26日臺北市政府(85)府法三字第85056929號令發布廢止
  • 第 八 章 附則
  • 第 9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十七)
    單 見 接
    中 華 民 國 年 日 時 分 示 批 由事見接 人 見 接 病 患 姓 名
    住 址 籍 貫 姓 名
    字身 分 號證
    見意人辦承 品物帶攜
    性 別 病 房 床 號
    字 號
    之與 關病 係患
    年 齡
    |
    根 存 單 見 接
    中 華 民 國 年 日 時 分 人 見 接 病 患 姓 名
    住 址 籍 貫 姓 名
    字身 分 號證
    性 別 病 房 床 號
    字 號
    之與 關病 係患
    年 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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