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特別規定事項 第 四 節 結匯外幣之經費 第 74 條 各機關經費須以外幣支付者,應在原送財政局轉報財政部核定之外匯額度 內,簽具付款憑單並列明外幣種類、金額、折合新台幣金額及辦理結匯銀 行名稱等,送支付處簽發支票,以結匯銀行為受款人,另填發「總預算外 幣經費通知單」由支用機關辦理結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