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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6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財支字第09631195300號函修正發布修正第4、21、25、26、29、31、33、36、38、98、99點條文,刪除原100、106點條文,以下僅點次遞改,條文內文不變;並自即日起實施
  • 參、財政局支付作業程序
  • 三十七、財政局收到本府核定之各機關年度預算、歲出分配預算、應付歲出款、應付歲出保 留款等法案(含電子檔)與其他支付法案及各機關其他款項收入部分,應即建立資 料檔,並確實查驗保存。
  • 三十八、財政局收到各機關傳送之電子支付文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驗證前後分別製作備份存查。 (二)經驗證各該機關簽證人員之簽證相符後,應即整理彙總,依序逐筆加編序號 及收到日期。 (三)如發現內容有疑義時,得要求該機關傳送由主辦會計或機關首長簽證之紙本 佐證資料憑辦。 (四)各機關與財政局發生傳送與接收資料不一致而產生財務責任時,應委請具公 信力之單位比對驗證前備份之電子支付文件,判定其責任之歸屬。 財政局收到各機關紙本憑單應依序審核;屬「急件」之憑單,應優先辦理。
  • 三十九、電子支付文件、各類紙本憑單及其附件經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具理由單通 知補正或退回: (一)未經簽證人員簽證或簽證印鑑章不全、不符或模糊不清者。 (二)餘額不足支付者。 (三)已逾支付、轉帳或移轉期限者。 (四)領回轉發之款項超出市庫自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範圍者。 (五)自領或領回轉發之市庫支票,其關係通知單漏蓋留存印鑑章或印鑑章模糊不 清者。 (六)支用機關通知退回者。 (七)待追查損失庫款之重新列付,與財政局簽具之會計憑證所列實際發生損失款 額不符者。 (八)付款憑單未經選定領取市庫支票方式,或在關係通知單「免除支票特別記載 」欄註明支票免劃平行線或免作禁止背書轉讓記載,而未經受款人蓋章,及 簽證人員加蓋印鑑章證明者。 (九)付款憑單與其附件相關之受款人姓名或名稱、金額互不相符者。 (十)金融機構代號、名稱及帳號不全或錯誤者。 (十一)聯數不足或附件不全者。 (十二)金額及受款人姓名或名稱漏列或塗改者。 (十三)金額及受款人姓名或名稱以外各欄更正未經機關首長或主辦會計人員加蓋 印鑑章證明者。 (十四)大、小寫金額不相符者。 (十五)細數之和與總數不相符者。 (十六)案件種類、預算來源、門別、年度、預算科目、會計科目、用途別、委託 機關代號、生效日期及各類註記漏列或錯誤者。 (十七)受款人超過五十筆者。 (十八)其他應予退回之事項。
  • 四十、各類憑單經查核相符後,並應依下列規定查對餘額,更新資料檔: (一)歲出分配預算各有關支付科目,截至當時止之餘額,其下月或下期之分配預算 ,不得視為當時之餘額。 (二)應付歲出款或應付歲出保留款之核准保留餘額,其有分期支用之規定者,依其 規定。 (三)核定應收墊付款之未支用餘額,其有分期支用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 四十一、各類憑單經審核後,其餘額足敷支付者,應經審核人員簽章。
  • 四十二、各類憑單處理完畢後,應加蓋日戳分別存檔。
  • 四十三、財政局辦理電連存帳作業時,應依據手續完備之紙本付款憑單或電子支付文件指定 入帳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戶名及金額辦理,經審核後彙總轉成匯款電子檔,分 批傳送至代庫銀行。
  • 四十四、財政局於每批次傳送匯款輸送檔時,應同時列印匯款清單,列明匯款筆數及總金額 ,直接授權代庫銀行逕依清單所列總金額,由市庫存款戶內代扣同等金額,並依代 庫銀行每日提供之電連存帳扣款對帳單核對。
  • 四十五、財政局於接到代庫銀行退匯資料清單後應查明原因,並俟更正後再行匯出。如查明 後無法更正者,應儘速通知代庫銀行簽開「限存入市庫存款戶」為受款人之支(本 )票交由財政局通知原支用機關辦理支出收回。
  • 四十六、有關傳送通匯資料,由財政局與代庫銀行協訂解押碼方式,必要時得修改之,以確 保庫款通匯安全。
  • 四十七、匯款資料之傳送,財政局及代庫銀行應對自身電腦系統安全管制各負其責,發生任 何事故,應各就其原因查究責任。
  • 四十八、為便利各受款人核帳,財政局應依廠商及各機關入戶通知申請建立檔案,提供電連 存帳入戶通知服務。
  • 四十九、財政局運用代庫銀行電腦連線網路並透過財金公司跨行通匯系統辦理庫款支付業務 ,除依金融資訊系統跨行業務處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外,應與代庫銀行訂立委託辦 理通匯合約。
  • 五十、簽發市庫支票應依據手續完備之紙本付款憑單或電子支付文件辦理。 前項憑單編號、支用機關代號、受款人姓名或名稱、支票號碼、金額、領取方式及特 別記載等一併以電腦處理。
  • 五十一、市庫支票應依下列規定加註特別記載事項: (一)郵寄、存入受款人指定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受款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 構之市庫支票,應劃平行線,並加註「禁止背書轉讓」標識。 (二)簽發各機關代領轉發各項費款之市庫支票,應加註「禁止背書轉讓」標識。 (三)除前二款規定以外,應視支票金額大小,依財政局所定限額加劃「平行線」 及加註「禁止背書轉讓」標識。但金額未達限額,經原支用機關或受款人在 關係通知單「支票特別記載」欄標註「劃平行線」或「禁止背書轉讓」者, 應依其註明辦理。如達限額以上,其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經受款人 在關係通知單免除支票特別記載欄,申請註明「免劃平行線」或「免蓋禁止 背書轉讓戳記」並經受款人蓋章及原支用機關簽證人員加蓋印鑑章證明者, 應依其註明辦理。
  • 五十二、受款人領到市庫支票,申請更正或註銷特別記載時,應出具更正申請單,加蓋受款 人印章、原支用機關簽證人員印鑑章,由財政局核驗身分證明後辦理之。 財政局辦理後應於原付款憑單或支票清單註明更正內容,支票發還申請人並由申請 人簽名或蓋章簽收。 受款人申請註銷平行線或禁止背書轉讓,須票面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並以 註銷其中一項為限。
  • 五十三、市庫支票或電連存帳紀錄單簽開後,應覆核下列事項: (一)受款人姓名或名稱、存入金融機構名稱及帳號、金額及收件編號,確與付款 憑單相符。 (二)支票或電連存帳紀錄單之簽開確實符合規定。 (三)支票上各項記載確無字跡模糊情事。 (四)支票確無污漬、摺皺或破損。 (五)付款憑單上確已具備驗對簽證印鑑人員、審核人員或其他指定代理人員簽章 。 (六)一份付款憑單分開多筆受款人者,其金額確與每一受款人所列金額相符。 (七)付款憑單所載交付方式及特別記載事項,確已依規定辦理。 (八)郵寄、存帳支票有附件者,確已加簽註明,核對封發。 (九)有關支付之其他事項,確已照辦。
  • 五十四、市庫支票覆核相符後,覆核人員應於付款憑單上簽章,並加註支票簽發日期。
  • 五十五、市庫支票記載錯誤、污損、模糊或摺皺時,財政局應予註銷作廢,重新簽開,並更 正資料檔。
  • 五十六、簽妥之市庫支票,無需兌付者,應由原支用機關填具市庫支票註銷申請書,檢同原 市庫支票送財政局辦理註銷作廢,並更正資料檔,列入市庫支票清單。
  • 五十七、經核相符之市庫支票,應蓋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局長支付專用印鑑章。 市庫支票受款人及金額以外之更正,應於更正處加蓋前項印鑑章證明。
  • 五十八、市庫支票之封發,財政局應照各機關與受款人選定之方式辦理,如有困難時,得另 依適當方式辦理。
  • 五十九、存帳市庫支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將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受款人姓名或名稱、付款憑單收件編號、支票號碼 及金額等以電腦處理,檢同送件單及市庫支票,送請金融機構於送件簿簽收 。 (二)各金融機構簽收之市庫支票已交換兌付後,如發現受款人之帳號、戶名不符 或其他無法處理事項時,應即通知財政局查明更正,其不能更正者,按不能 入戶之市庫支票金額簽開以「限存入市庫存款戶」為受款人之支(本)票, 送由財政局通知原支用機關辦理「支出收回」。
  • 六十、受款人自領或由各機關派員領回轉發之市庫支票,財政局於發出時應將支票號碼、金 額輸入電腦作為紀錄資料查考,並於付款憑單或關係通知單加蓋付訖章。
  • 六十一、受款人或委託領取市庫支票人員或各機關指定人員領取市庫支票時,應自動提示付 款憑單關係通知單及領取支票印鑑章,經財政局人員查驗憑單編號、簽證人員印鑑 章及領取印鑑章相符後,於「領訖蓋章」欄蓋章後發給之,關係通知單由財政局留 存,作為領訖憑證。 前項領取支票之印鑑喪失時,應即通知財政局掛失止付,並洽請原支用機關另製付 款憑單關係通知單更換新印鑑,並於關係通知單附記事項欄註明事實及原因,如未 辦理止付,致受損失時,由喪失者自行負責。
  • 六十二、受款人委託代領市庫支票者,財政局應核對原留印鑑,並得查註代領人之身分證件 。
  • 六十三、財政局辦理郵寄市庫支票作業時,應將收件人姓名或名稱、地址、付款憑單收件編 號、支用機關代號、支票號碼及金額等以電腦處理,列印郵寄市庫支票送件單寄發 ,並將郵局簽收退回之送件單訂存備查。無法寄達經退回之市庫支票,應予收存登 記,並向原支用機關查明處理。
  • 六十四、財政局辦妥支付之付款憑單於費款匯撥或市庫支票封發領訖後,應依下列方式存檔 : (一)紙本憑單及支票清單應編檔號並將收件編號及檔號輸入電腦後,裝訂成冊存 檔。 (二)電連存帳資料傳送清單應依日期排序裝訂成冊存檔。
  • 六十五、委託劃帳之薪津款項,財政局應於發薪日前三日匯撥金融機構。匯撥日期遇假日時 ,再照假日數提前。
  • 六十六、財政局應逐日編製庫款支付日報表傳送各機關做為付訖通知。並應按期編製庫款支 付報告送審計處及主計處。
  • 六十七、財政局辦理庫款支付有誤付、重付或溢付情事,經查明尚未兌付者,應向代庫銀行 辦理止付。
  • 六十八、財政局誤付、重付或溢付之庫款,如已經兌付者,應簽經局長核准,按誤付、重付 、溢付金額,編製轉帳會計憑證,先予轉列有關科目,收回後,再行轉帳,並調整 資料檔餘額。
  • 六十九、誤付款之重新補付,財政局應依原紙本付款憑單或電子支付文件及轉帳會計憑證等 ,詳加標註,簽經局長核准後辦理。
  • 七十、誤付、重付或溢付款項,應由財政局於十五日內追回。無法追回者,應由失職人員賠 繳並按情節輕重議處。
  • 七十一、庫款支付有短付時,財政局應依原紙本付款憑單或電子支付文件,按短付金額補發 之,並在原付款憑單、支票清單或電連存帳資料傳送清單上加蓋「補付」戳記。其 補發日期、支票號碼、電連存帳流水號及金額等,應分別在有關欄內註明,並通知 原支用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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