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附則
- 一0五、本作業程序內各項登記簿及憑單,得以電腦處理,其電腦儲存體相關檔案之紀錄, 視為登記簿籍。
- 一0六、本作業程序所需各種書表格式由財政局訂定,或代庫銀行擬訂後報財政局核定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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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07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6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財支字第09631195300號函修正發布修正第4、21、25、26、29、31、33、36、38、98、99點條文,刪除原100、106點條文,以下僅點次遞改,條文內文不變;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