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徵收率
- 第 5 條娛樂稅之徵收率如下: 一 電影: (一)市區繁榮地帶,外國語片課徵百分之二‧五,本國語片課徵百分之 一。 (二)市區偏僻地帶,外國語片課徵百分之一‧五,本國語片課徵百分之 一。 (三)郊區,外國語片課徵百分之一,本國語片課徵百分之一。 二 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課徵 百分之五。 三 戲劇、音樂演奏、說書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課徵百分之一‧ 二五。 四 各種競技比賽課徵百分之二‧五。 五 舞廳或舞場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六 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課徵百分之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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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1003
臺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1591600號令修正公布第3、5、10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