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 退稅統計、劃撥
- 二十五 本處第四科應掌握「退稅專戶」存款餘額,隨時依據退稅清冊第 一聯,區分稅別、年度別填造「退稅統計清冊」,及按收人劃分 比例,彙填市庫收入退還書及中央統籌分配退稅明細表。
- 二十六 市庫收入退還書經第四科科長、會計室主任及處長核章後送存本 處「退稅專戶」。中央統籌分配稅退稅明細表第二至四聯由會計 室抽存登帳,第一聯由第四科留存按月彙計函報財政部國庫署作 為退稅支出憑證,並撥補退稅週轉金。「退稅統計清冊」依收入 退還書送存月份,加註於「記帳月份欄」後按月影印分送各分處 登帳。
- 二十七 本處第四科接到分處第三股移送之「小額退稅支票清冊」,應於 三日內辦理左列各項: (一) 按分處別、稅別、年度別計入「小額退稅統計清冊」,並核計 各分處退稅合計數、各年度稅別退稅合計數、及總合計數。 (二) 按各年度稅別合計數,依收入劃分比例,填寫市庫收入退還書 及中央統籌分配稅退稅明細表,按各分處退稅合計數填寫各分 處「小額退稅專戶」送款回單,及按總合計以「台北市銀行公 庫部撥存○○分處等帳戶」為受款人開立本處「退稅專戶」撥 款支票。 (三) 市庫收入退還書及撥款支票,送經第四科科長、會計室主任及 處長核章後,市庫收入退還書送存本處「退稅專戶」,撥款支 票及各分處「小額退稅專戶」送款回單送台北市銀行公庫部劃 撥分處「小額退稅專戶」。 (四) 「小額退稅統計清冊」依收入退還書送存月份,加註於「記帳 月份欄」後影印連同分處「小額退稅專戶」送款回單隨「小額 退稅支票清冊」一聯移還分處登帳。
- 二十八 退稅收回應以紅字填造「退稅清冊」,或「簽發小額退稅支票清 冊」送由第四科於統計撥款時扣除,作廢支票並退還原簽發人員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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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2007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退稅作業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3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83)北市稽管甲字第21404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