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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3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83)北市稽管甲字第21404號函修正
  • 伍 支票兌領銷號
  • 二十九 退稅公庫支票之兌領,悉依票據法規定辦理。
  • 三十 退稅公庫支票自發票日起算屆滿一年仍未兌領者,受領人得要求更 改發票日期;但自簽發年度終了屆滿五年仍未兌領者,應即列冊收 回解庫。
  • 三十一 退稅支票簽發後,逾一年仍無法送達受退人者,可先作廢並列冊 收回解庫,惟日後受退人仍可於原稅款繳納日起五年內申請退還 。
  • 三十二 退稅公庫支票如有遺失,應依票據法及台北市市庫支票管理辦法 有關掛失作業手續規定,向台北市銀行公庫部 (或支庫) 辦理掛 失止付,及向法院申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並於五日內向台北市 銀行公庫部 (或支庫) 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 三十三 前條遺失退稅支票之受款人或執票人,應俟法院除權判決宣告該 遺失支票無效之日起,滿三十日後填具補發退稅支票申請書,並 附法院判決書,向本處或該管分處申請補發。
  • 三十四 受款人遺失之市庫支票,其票面劃有平行線及有「禁止背書轉讓 」特別記載者,免向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得於申請掛失止付 同時向本處或該管分處申請補發,經本處或該管分處敘明遺失之 支票確為劃線並禁止背書轉讓,函請台北市銀行公庫部 (或支票 ) 查明尚未兌領並已止付後補發。
  • 三十五 遺失補發之支票應於原退稅清冊註明補發文號及支票號碼,並於 兌領銷號時注意有無重複兌領。
  • 三十六 本處「退稅專戶」及分處「小額退稅專戶」均應按月洽請代庫銀 行填發對帳單辦理兌領銷號。分處接到「小額退稅專戶」對帳單 並應立即影印乙份送第四科辦理複核銷號。
  • 三十七 兌領銷號人員於銷號時發現兌領金額不符或支票號碼錯誤應即報 告科 (股) 長並洽請代庫銀行查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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