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 債票形式債券之申請與核撥
- 十六、公共建設土地債券: (一)各用地機關依據補償地價歸戶清冊內所列搭配債券數額,填製「XX(單位) 核撥債券申請書」一份(如格式一),於預定發價日五日前連同歸戶清冊送 財政局辦理核撥。 (二)財政局依前款申請書及歸戶清冊核算應搭配債券面額、張數、填製「核撥債 券通知書」(如格式二)一式五份,分別送市庫代理銀行、審計部臺北市審 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用地機關及自 存。 (三)市庫代理銀行接到「核撥債券通知書」後,應在撥用之債券上加蓋簽證鋼印 ,並填具「債券發、回送通知單」(如格式三)一式二聯連同債券撥交指定 之經辦行,以供搭發之用。 (四)經辦行經點收債券無誤後,應在「債券發、回送通知回單」上簽章,並按債 券類別登記「債券收付登記簿」(如格式四),於每日營業終了依實際收付 情形,編製「債券收付日報表」(如格式五),送市庫代理銀行。 市庫代理銀行應於每月終了編製月報表(如格式六)送財政局備查。 (五)債券經撥後,用地機關應依據「核撥債券通知書」編製同額之付款憑單及繳 款書(繳款科目為公債收入)送臺北市集中支付處(以下簡稱支付處)轉帳 ,並將繳款書第一聯送財政局登帳。
- 十七、平均地權土地債券: 地政處依照價收買或區段徵收業務需要,按補償地價歸戶清冊內所列搭配債券數額, 向財政局申請核撥債券,有關申請及核撥程序準用公共建設土地債券之規定辦理。
- 十八、其他建設公債: (一)財政局應於發行日一日前填製「核撥債券通知書」一式四份,分送市庫代理銀 行、審計處、主計處及自存。 (二)市庫代理銀行依據前款「核撥債券通知書」即提出債券準備銷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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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5-2002
臺北市債券管理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3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3年3月18日臺北市政府(93)府財一字第09304219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