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捌 登記形式債券
- 四十九、登記形式債券皆為記名式,承購人應於市庫代理銀行分別開立債券及存款帳戶。
- 五十、登記形式債券之轉讓、繼承、贈與、提充準備、設定質權及充公務上保證等事項之登 記作業,由市庫代理銀行洽商財政局定之。
- 五十一、市庫代理銀行收到登記形式債券到期應付本息基金,應於本息開付日,撥入債券所 有人存款帳戶內。
- 五十二、各經辦行經付登記形式債券本息款,每月終了應編製「登記形式債券還本付息月結 算表」送市庫代理銀行。
- 五十三、市庫代理銀行收到各經辦行「登記形式債券還本付息月結算表」,應於核對無訛後 ,編製「登記形式債券還本付息月結算總表」送財政局辦理核結,並由財政局定期 或不定期派員會同市庫代理銀行人員前往各經辦行抽查。
- 五十四、財政局應於每月終了將「登記形式債券還本付息月結算表」函送審計處及主計處。
- 五十五、市庫代理銀行之登記形式債券還本付息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應備份留存, 於財政局辦理核結後,應即將其密封保管,並註明核結文號,俟保管期限屆滿,經 財政局核轉審計處同意後,辦理銷毀。
- 五十六、第二十一點第二項第四款、第二十六點至第二十九點、第三十三點、第三十四點及 第三十六點之規定,於登記形式債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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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5-2002
臺北市債券管理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3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3年3月18日臺北市政府(93)府財一字第09304219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