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運動設施
- 第 44 條各級政府為推行國民體育,應普設公共運動設施,並提供適性適齡器材; 其業務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及考核。 前項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條件、設施規範、安全措施與人員規範、設備檢 修、考核、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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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類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9591號令修正公布第5、23條條文;增訂20-1條條文
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45016435號公告第2條、第3條第1款、第3款、第6條第2項、第3項、第7條、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項、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13條、第14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5項、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第2項、第19條第2項、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22條第1項、第2項、第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第3項、第5項、第28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29條第1項、第30條第3項、第31條、第32條第2項、第33條第1項、第3項、第4項、第35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第37條第1項序文、第4項、第7項、第39條第5項、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3項、第42條第1項、第43條序文、第44條第1項、第2項、第45條所列屬「教育部」之權責事項,自114年9月9日起改由「運動部」管轄。但下列權責事項仍由「教育部」管轄:(一)第14條第2項有關各級學校體育之目標、課程內容與時數及其相關事項;(二)第15條第1項有關體育班員額編制、入學測驗、編班方式、課程教學及其相關事項;(三)第16條第1項有關專任運動教練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事項;第17條第3項所列屬「教育部」之權責事項,自114年9月9日起仍由「教育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