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教育類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8941號令修正公布第31條條文 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45016435號公告第22-1條後段有關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聘任程序及聘期事項、第31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4項、第5項有關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解聘、免職之核准事項及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之相關事項、第34-1條第1項有關運動教練留職停薪之核准事項、第40條第1項前段有關訂定運動教練之職務等級表事項,所列屬「教育部」之權責事項,自114年9月9日起改由「運動部」管轄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教育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行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 規定。
  •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 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 (以下簡 稱學術研究機構) 研究人員。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