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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類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8941號令修正公布第31條條文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教育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行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 規定。
  •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 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 (以下簡 稱學術研究機構) 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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