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 行政調動
- 六 行政調動,分為甲種行政調動及乙種行政調動: (一)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辦理甲種行政調動。 1 為配合學校處主任調整。 2 減班超額教師調動。 (二)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辦理乙種行政調動。 1 工作不力、服務成績不良經屢次通知而不改進者。 2 最近二年內受記過以上處分仍不改進者。 3 言行不檢,對學童教育發生不良影響者。 4 人地不宜者。 (三) 乙種行政調動之程序及規定如左: 1 由學校專案報局,經本局調查屬實者,予以調動。 2 乙種行政調動不考慮教師本人之志願。 3 乙種行政調動在五年內達三次者得予以免職。 4 乙種行政調動之人數各校每年申請人數不得超過百分之二,但教 師員額在五十人以下者得酌情調動一人。 5 經乙種行政調動之教師申請回原校服務時,應先徵得該校校長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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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4 月 21 日
中華民國89年4月2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9)北市教人字第89222377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