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 自願調動
- 七 志願調動之教師,須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填妥調校申請書由學校核准 後將報本局統籌辦理。申請人數各校不得超過百分之廿。
- 八 志願調動之教師,以在同一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得經校長同意後由 請調校。
- 九 志願調入同一學校之教師,如人數超過該校缺額時,依照左列標準評 定其分數,按其積分及志願依次調派之。積分相同者,以到職先後及 年齡 (年長者優先) 之順序辦理。 (一) 在申請調校時之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給三分,餘數過半年未滿一年 者給二分,未滿半年給一分,但服務郊區學校者,每滿一年給六分 ,餘數過半年未滿一年者給四分,未滿年給二分,郊區學校另訂之 。 (二) 在申請調校時之學校連續服務期間嘉獎一次加零點五分,記小功一 次加一點五分,記大功一次加四點五分,申誡一次減零點五分,記 過一次減一點五分,記大過一次減四點五分。 (三) 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審查屬實者得擇一給予特殊加分 。 1 喪偶之教師加廿五分。 2 配偶、子女因殘障須人照顧者,加廿五分。 3 須照顧父母、公婆生活、通勤搭車兩段票以上,且無其他成年兄 弟姐妹共同居住,並合於左列情事之一者,加十五分。惟欲申請 調入之學校,通勤搭車仍須兩段票以上,則不得特殊加分。 (1) 父母、公婆因殘障須人照料者。 (2) 父母、公婆因長期臥病,須照料者。 (3) 父母、公婆年滿七十歲以上。 (4) 以上 (1) (2) 兩項須持有公立醫院、衛生所、公保特約醫院 (公保門診) 證明。 4 通勤搭車三段票以上者加十分;惟欲申請調入之學校,通勤搭車 仍須三段票以上,則不得特殊加分。
- 十 凡申請調校者,依本市國小教師調校申請表規定,最多可填寫十個志 願。 未依志願調成之教師在電腦作業後,如仍有餘額,得於現場就餘額之 學校當場申請改調一次,如再出現之餘額不再辦理調校。
- 十一 凡已選定調入學校之教師,不得要求變更或放棄。
- 十二 特殊班及藝科教師之缺額調入該項專長之教師為限,其專長之認定 另訂。
- 十三 幼稚園教師調動比照國小辦理。
- 十四 申請省市互調服務者,准用「臺灣區公立國民小學暨幼稚園教師省 立互調服務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但年滿五十五歲或服公職滿二十 年以上者,皆不得調入本市服務。
- 十五 各校教師缺額,由本局依本要點第四點所調派程序分別訂定調派名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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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4 月 21 日
中華民國89年4月2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9)北市教人字第89222377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