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 代課教師之遴補
- 十六 教師應徵入伍服役學校應於入營一週前列冊函報本局推介兵役代課 教師。
- 十七 在學年中除應征入伍教師外,不得保留缺額,如有出缺由各校依「 國民中小學教育人員甄選儲訓及遷調辦法」第六條規定自行遴選合 格教師代課。
- 十八 依學校教職員請假規則,請假一星期以上者其課務以遴選合格教師 代理為原則,如確實無法遴選合格教師時得依規定遴選代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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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4 月 21 日
中華民國89年4月2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9)北市教人字第89222377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