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預算之編列與支付 第 4 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之經費預算,由各級政府依預算法令之規定編列之。 相關解釋令函 相關SOP 第 5 條 請求權人於收到協議書、訴訟上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得即向賠償義務 機關請求賠償。 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前項請求後,應於三十日內支付賠償金或開始回復原狀 。 前項賠償金之支付或為回復原狀所必需之費用,由編列預算之各級政府撥 付者,應即撥付。 相關解釋令函 相關裁判 相關SOP 第 6 條 請求權人領取賠償金或受領原狀之回復時,應填具收據或證明原狀已回復 之文件。 相關解釋令函 相關S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