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取水及貯水設備
- 第 八 節 取水塔
- 第 60 條地表水源水位變化幅度較大,且在岸邊難取水質良好之水時應以取水塔取 水。 前項取水塔不得在難以開設取水孔之淺水地點。
- 第 61 條取水塔形狀及高度規定如左: 一 塔體應採用對水流阻礙最小之形狀,如圓形或橢圓形時,其長軸方向 應與河川流向平行。 二 塔體頂蓋及行人橋下邊均應高於河川、湖泊或水庫之最高洪水位或計 畫最高水位。 三 塔體之大小應以能開設取水孔為準。
- 第 62 條取水塔之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 以沉箱法施工時,沉箱下端應套以鋼板鐵腳,同時鋼筋混凝土牆應加 厚並配以充分之鋼筋。 二 設於河川之取水塔,其週圍之河床應施以適當之防沖刷保護工程。
- 第 63 條取水孔依左列規定: 一 取水塔應設高低不同之取水孔或活動式取水孔,並符合本標準第三十 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開設取水孔處應予加強,不得危及塔體安全 。 二 取水孔之形狀宜採用長方形或圓形,應與進水閘門或制水閥相配合, 由河川取水時進水速度應為每秒三十公分以下,由湖泊、水庫等低濁 度之水源取水時,進水速度應為每秒二公尺以下。 三 取水孔應裝設攔污柵,其構造應便於日後清理工作。 四 每一取水口應分別設進水閘門、或制水閥。
- 第 64 條取水塔應裝設照明設備、避雷針、操作維護用之行人橋及水尺等附屬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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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3-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65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65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65)府秘法字第13823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