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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42 條自來水事業之工程設施標準,分別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訂定之。 依水利法之規定,須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有關水權、水源之水利建 造物,其工程設施標準,由水利主管機關核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24-03-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65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65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65)府秘法字第13823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