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淨水設備
- 第 一 節 通則
- 第 120 條淨水方法之選定依左列規定: 一 自來水必須經過消毒處理。 二 原水水質如其大腸菌類 (每一百毫升水中大腸菌類最大可能數) 恆在 五○以下,細菌總殖數 (每毫升) 在五○○以下,而其他物理化學成 分亦均在台北市自來水水質標準以內時,得僅消毒而無需其他處理。 三 原水水質如不及前項標準時,其淨水方法應以能有效的除去各種不需 成分,並依原水水質加以研究或實驗決定。 四 採用新淨水方法,應有其實際操作報告,並有長期之水質檢驗,能證 明其水其質合乎標準。
- 第 121 條淨水設備之設計容量,應相當於最大日供水量另加處理廠用水量。
- 第 122 條淨水設備之位置、配置及構造,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所處位置不在低窪之地,環境衛生良好。 二 配置應使各項設備均能充分發揮其機能,互相有效配合,並使操作管 理方便。 三 淨水廠之配置,應預留場地以配合將來之擴建。 四 濾水及清水應防止污染,有關設備應使其與外界隔離,以防污水、雨 水及昆蟲等進入。 五 淨水廠內之廁所、污水坑、垃圾堆等應使用不漏水構造,其位置應儘 量遠離水池及水管等。 六 各設備間之水位關係,應依水力分析計算或實驗決定。
- 第 123 條淨水廠應設置適當之量水設備。
- 第 二 節 加藥
- 第 124 條自來水之淨水,依膠凝、PH值調整、軟化、除鐵錳及氟化等處理水質之 需要,所使用之藥品及其加藥率之選定,應根據實驗,比較其效果及經驗 分析等而決定。
- 第 125 條加藥設備之容量應照選定之加藥率與設計最大處理水量決定。
- 第 126 條加藥設備之裝置依左列規定: 一 膠凝用加藥機應設二部以上。其設計加藥能量應在任何時間,不包括 備用加藥機均能正確加入處理上所需之藥品。 二 加藥機應設於接近加藥之地點。 三 溶解槽應設二槽以上。每一槽之容量,最小應能使用三小時以上。槽 內視使用藥品設置攪拌機。 四 不同之藥品應多設加藥地點,作為日後比較研究之用。膠凝劑應加在 混和池之前,加入後能立即分散於水中之處。 五 加藥機、溶解槽及管件等,其與腐蝕性藥品接觸部分,應使用耐腐蝕 材料。 六 各種藥品之貯藏量,以供應三十天使用為準。貯藏室應設在乾燥之處 ,其配置應儘求操作之便捷,並應防止藥品之灰飛。
- 第 127 條混和設備依左列規定: 一 混和方法可使用水躍池、拌和機,或利用水流沖和等得到快速之攪拌 。 二 混和時間應在三十秒鐘以上。 三 混和池應為鋼筋混凝土構造,並與膠羽池相連。
- 第 128 條膠羽池依左列規定: 一 經加藥混合之原水,應經膠羽池,藉速度差使膠羽形成增大。 二 膠羽池應為鋼筋混凝土構造,並儘量與混和池、沉澱池相連,亦可在 同一池內。 三 原水在膠羽池之滯留時間,應以二十分鐘至四十分鐘為準。 四 採用機構膠凝時,膠凝機宜有三組串聯,並應各有車速調節設備。其 翼板佔池斷面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其周速應在每秒十公分至九 十公分。 五 採用迴流膠凝時,在池內應多設置隔板,使原水上下或左右迴流,其 流速應在每秒十五公分至五十公分。 六 進水口與出水口之配置應避免短流。 七 膠羽池與沉澱池間之管渠,以及沉澱池進口處之流速,每秒在十五公 分至五十公分。 八 膠羽池應有排水設備及照明設備。
- 第 三 節 沈澱池
- 第 129 條沉澱池設計原則依左列規定: 一 藥品沉澱時,沉澱之溢流率,應在每天二十公尺至四十公尺,普通沉 澱應在每天十公尺以下。 二 藥品沉澱時原水在沉澱池之滯留時間,應在三小時以上,普通沉澱, 應在八小時以上。 三 沉澱池之平均流速,應在每分鐘三十公分以下。 四 長期連續使用之沉澱池,應設二池以上。 五 沉澱池之配置,應與膠羽池及快濾池相互配合。
- 第 130 條沉澱池一般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 沉澱池應為鋼筋混凝土構造,其為長方形者,長度應為寬度之三倍以 上。圓形者,半徑應為池深之二倍以上。 二 沉澱池有效水深,以三公尺為度。 三 沉澱池未設刮泥機者,應在其池底另留足夠體積為沉泥之用。其容量 依原水水質及清除期限之長短估算,該部分不得計算在有效水深之內 。 四 沉澱池進水口應設適當之分水設備,使進水能均勻分布。其為圓形沉 澱池者,其出水口應設溢流堰。 五 沉澱池得在池中間設整流設備。 六 沉澱池未設刮泥機時,池底應向排水口附設百分之一以上之坡度。設 置刮泥機者,應附設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二之坡度。 七 刮泥機之速度應在每小時十公尺以下。所刮污泥經污泥坑,由排泥管 分次排出。 八 沉澱池未設刮泥機者,應設沖水設備排泥。 九 溢流管應視出水高度及進水量決定。其出口應低於濾池牆頂。 十 排水管之大小,應依排乾沉澱池所需之時間決定,但最小管徑應為一 百五十公厘,最低管內流速應在每秒六十公分以上。 十一 排水管之排出口應設在經常能自然流出之處,並高出該處之水面, 以防污水倒流,無法自然排出時,設抽水機及抽水井,抽水井之容 量能容納十分鐘以上之排水量。 十二 池牆頂行人道應設欄杆。
- 第 131 條高速膠凝沉澱池應用依左列規定: 一 原水濁度之最高值以不超過每公升三千毫克為原則,超過者應預先處 理。 二 各池之處理水量應儘量維持一定。 三 溢流率依原水水質及膠凝效果而定,濁度處理,應不超過每天六十公 尺;軟化處理,應不超過每天一百公尺。 四 濁度處理時原水在高速膠凝沉澱池之滯留時間應在一.五小時以上; 為軟化處理,應在一小時間以上。 五 池數之決定應考慮清除或故障時不影響淨水處理。
- 第 132 條高速膠凝沉澱池之一般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 池面應設具有堰或孔口之出水槽,使原水在池內均勻分布。 二 高速沉澱池應設有連續或自動操作之排泥設備。排泥管之管徑應大於 八○公厘,所排污泥應有適當設備使其濃化,若污泥濃度在百分之三 以上時,其耗水量不得超過總處理水量百分之五。
- 第 四 節 快慢濾池、清水池
- 第 133 條快濾池設計原則依左列規定: 一 以快濾池處理之水應經適當之初步處理,包括膠凝沉澱。 二 快濾池以重力式為準。 三 濾速應以每天一百公尺至二百公尺為準。 四 快濾池之操作水頭以二.五公尺為準。 五 池數應為二池以上,並視需要設置備用池。 六 反沖洗速度應依所使用濾料之粗細、比重及溫度而定,或依實驗求得 。如使用一般濾砂,而其有效粒徑在○.四五公厘至○.五公厘之間 時,其反沖洗速度應在每天一千公尺至一千五百公尺之間。 七 表面沖洗,可使用轉動式或固定式,其所需水量及水壓如左: 迴轉式:濾池每平方公尺流量每日三十立方公尺至五十立方公尺,水 頭五十公尺至六十公尺。 固定式:濾池每平方公尺流量每日二百立方公尺至三百立方公尺,水 頭十公尺至十五公尺。 有表面沖洗時,反沖洗之速度可以減低。 八 反沖洗及表面沖洗,均應使用清水,其採用抽水機或洗砂水池供應, 應視處理廠之配置及其建設費與維持費比較決定。
- 第 134 條重力式快濾池構造依左列為準: 一 快濾池以長方形鋼筋混凝土構造為原則。其長度與寬度之比,應考慮 集水設備、洗砂排水槽、表面沖洗設備等之配置而決定。 二 快濾池集水設備,應使用耐蝕性材料,其構造,並應有均勻而充分之 反沖洗。 三 多孔管式集水設備,以鑄鐵管、硬質塑膠管、或石棉管等配列成為幹 支管並固定於池底上。支管之間隔為三十公分以下,其長度為管徑之 六十倍以下,支管應向下設孔口,並視需要裝不銹鋼或黃銅製套圈, 其口徑為五公厘至十五公厘,間隔為五公分至二十公分,孔口之總斷 面積應為濾池面積之千分之三左右。支管之斷面積約為孔口總斷面積 之二倍,幹管之斷面積約為支管總斷面積之二倍。 四 濾石舖設之厚度,依不同型式之集水設備而定。其為多孔管式者,厚 度為五十公分至六十公分,粒徑為三公厘至六十公厘,並應按其粗細 分四層以上,濾石應採用硬質、圓形、清淨而不含黏土等雜質者。 五 濾料應採用硬質、清淨、顆粒圖形、勻質之矽質砂或細粒無煙煤或兩 者併用,其厚度為六十公分至七十公分,有效粒徑視水質情形應選在 ○.四公厘至○.八公厘之間,均勻係數小於一.七。 六 旋轉式表面沖洗設備,其構造應在砂面約五公分上設每公鐘能旋轉七 次至十次之水平水管,並在水管之測面及末端設噴嘴。固定式垂直管 ,其水平管應排列在砂面上五公分至十公分之高度,間隔約六十公分 開一孔口,孔口之數量及大小應合乎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 同時應成適當之角度,使沖洗之水均勻分布。 七 快濾池排水槽槽頂完全水平,且在同一高度,使反沖洗之水能均勻上 升。排水槽之配置應使各槽所負擔濾池面積相等,而相鄰兩槽之淨距 小於一.五公尺。槽底濾料面應有約三十公分淨高以容砂之膨脹,槽 之深度應照最大設計反沖洗流量計算後再加五公分。 八 快濾池內濾料面以上之水深應在一公尺以上,並留約三十公分之出水 高度。 九 快濾池頂應設操作平台。
- 第 135 條快濾池之附屬設備依左列規定: 一 配管:快濾池應照左表配管,其構造應易於裝拆修理,在必要之處 設適當之固定支承,及伸縮接頭:
出水管之尾端應有水封裝置,以防空氣進入濾池底。 二 制水閥:快濾池之配管應各設制水閥或閘門,其為三百公厘口徑以 上者,應使用動力操作。並附設手動操作設備。 三 流量調節設備:每一濾池應有適當之設備,控制濾速。 四 操作臺:每一濾池應設操作臺,其上除制水閥操作開關外,應設水 頭損失計及過濾流量計等。 五 反沖洗用水設備: 使用水池重力供水反沖洗時,其容量應大於一濾池連續反沖洗十分 鐘之最大設計水量,其最低水位高於濾池內排水槽頂之高度與水池 至最末端濾池沖洗時之水頭損失之和。供應水池之抽水設備,其容 量應視反沖洗需要情形決定之,並應有備用抽水機。水池之有效水 深不宜過深,而應設有進出水管、溢流管、排水管及水位指示設備 等。 使用抽水機直接反沖洗時,其容量應能抽送濾池之設計最大反沖洗 流量,其揚程應為濾池排水槽頂與抽水井最底水位之差,與抽水機 至最末端濾池反沖洗時之水頭損失之和。水機應有備用。抽水井之 容量以及其水量之補給應能充分供應必要之水量。 反沖洗幹管上應設有流量調節器,其流量指示儀應設在操作反沖洗 時易於看見之處。如無流量調節器時,反沖洗幹管上應多設一制水 閥調節流量。 六 表面沖洗用水設備: 使用水池重大供水或抽水機直接供水,其在噴嘴處之流量及水壓依 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 七 排水設備: 快濾池應設置反沖洗時有充分之排水設備。使用抽水機排水時,其 排水井容量應與沖洗用水池之容量相同。管(渠)別
流速(每秒公尺)
進水
0.五~一.0
出水
0.六~一.五
反沖洗及表面洗幹管
一.五~五.0
反沖洗及表面洗支管
二.0~三.五
洗砂排管
一.五~三.0
- 第 136 條慢濾池設計原則如左: 一 使用為地面水者,其原水之濁度經常低於每公升二十毫克,最高以不 超過每公升五十毫克為原則。使用地下水者,其鐵錳含量應在每公升 三毫克以下。 二 地面水偶有較高濁度,應採用初步處理。 三 原水有相當之污染現象或色度高時,不宜使用慢濾池。 四 濾速應不超過每日五公尺為準,但原水水質特別良好,或有特別之濾 前處理時,得提高至每日八公尺。 五 慢濾池應有一公尺以上之操作水頭。 六 慢濾池應有適當之備用池,池總數應在二池以上,使用進行刮砂及補 砂等工作時,其他各濾池均能維持在正常濾速下操作。 七 濾池之池數配置、總面積以及各池之長寬比,應比照第一百三十五條 規定做經濟比較後決定。
- 第 137 條慢濾池一般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 濾池應為長方鋼筋混凝土構造,濾砂上水深度應在一公尺以上。 二 池頂應有約三十公分之出水高度,在最高水位應設有足夠容量之溢流 管。 三 池之周圍應留在管理操作上所需之空地,地面高度應低於池頂二十公 分至五十公分。 四 濾池集水設備應適當配置主渠及支渠,以最小之水頭損失可獲得濾池 內全面積之均勻濾速。主支渠內之最大流速應在每秒二十公分以下, 濾池底任何一點至支渠之水平距離在四公尺以下。 五 集水裝置上舖設濾石之厚度,應為三十公分至四十公分,其粒徑為三 公厘至六十公厘,應按其粗細分成三層以上舖設。濾石應採用硬質、 圓形、清淨而不含黏土等雜質者。 六 濾砂舖設厚度應為七十五公分左右,有效粒徑應為○.三公厘至○. 四公厘,均勻係數應在二.五以下。濾砂應採用硬質、圓形、清淨而 不含黏土等雜質者。 七 每一濾池應有調節井,內設流量調節裝置、過濾水頭損失及濾速指示 計、制水閥及排水管等。流量調節設備為堰者,其高程度應在砂面以 上,以免濾砂層內發生負壓。調節井之構造應防濾水被污染。 八 慢濾池應設濾水倒灌裝置,並在出水幹管上設制水閥。 九 每一濾池之進水管應各設附有開關台之制水閥,或閘門。進水管之流 速應以每秒五十公分為度,進水處周圍應設砂面保護設備。 十 濾池排水管之排放口,應選在經常能自然排水且無污水倒流可能之處 。必要時應設砂面排水管。 十一 使用慢濾池時,應設有適當之洗砂設備,其位置應考慮運砂之方便 並應設置適當之運砂設備。
- 第 138 條清水池設計原則依左列規定: 一 清水池之有效容量應依淨水廠之操作方式決定,一般約為設計處理水 量之一小時容量。 二 有效水深,以四公尺以下為度。 三 最高水位應保持與濾池間必要之落差。
- 第 139 條清水池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 清水池應為鋼筋混凝土,或預力混凝土造。 二 清水池應設覆蓋及防止外界污染之構造。 三 清水池應避免與未經過處理之水池共用一墻相鄰接。 四 建築在地下水位高之地點時,應防止因浮力起之現象。 五 最高水位應有適當之出水度高度,並設有足夠容量之溢流管。溢流管 不得接與排污水管相接。 六 池底應排水管口,設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之坡度。 七 清水池應在池底最低處設充分之排水管。其排放口不得浸在污水中, 無法自然排水之清水池,應採用抽水機排水。 八 清水池應設通風設備。其大小以清水池之最大進出水量,照每秒五公 尺以下之風速求之。其開口應套以細目網,並能防污雨水之侵入。 九 清水池應在操作方便之處設水位計,必要時並應裝設高低水位之指示 燈及警報設備。 十 清水池應裝設繞流管,其大小與進出水管相同。 十一 清水池之進水管、出水管、繞流管及水管均需設置制水閥或制水閘 門。制水閥以設在池外為準。 十二 清水池之出水管中心高,應低於最低水位一倍半管徑以上,出口須 使用喇叭口。 十三 裝設在池墻上之管件不得漏水,池墻外側並應裝設可撓性接頭。
- 第 五 節 消毒及預氯處理
- 第 140 條消毒設計原則依左列規定: 一 自來水消毒應使用氯劑。 二 加氯方法以溶液式為準。 三 加氯設備應有可靠之性能,加氯速率及數量應準確易於控制,並有良 好之安全設施。 四 加氯地點應選在氯劑能均勻混和於水中之處。 五 消毒應有二十分鐘以上之接觸時間。 六 加濾設備之容量,應以最大處理水量及最大加氯率決定之。共並應有 備用設備。 七 流量經常有變化之水,消毒時應設自動控制設備保持一定的加氯率。
- 第 141 條消毒室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 加氯機室與液氯貯藏室應分開。液氯與胺應分別貯藏。 二 加氯機室應設固定之玻璃窗,其地坪須高出地面,門應向外開。與其 他建築相連時,應避免有相通之門,以防氯氣漏出侵入他房。室內通 風應在一邊墻之上方留風口,在另一墻腳設小窗裝設抽風機為排出口 ,使得室內能在每一分鐘內,換氣一次。抽風機之間開關必須設在加 氯機室門外。加氯機室之大小應視使用之加氯機而定之,並應有足夠 的空間按裝消毒機以便利操作與養護。 三 液氯貯藏室應與加氯機室相鄰,其地坪應高地面,室內通風設備,應 與加氯機室規定相同。其與加氯機室相鄰之隔牆上,應留一固定之玻 璃窗。貯藏室內不得有陽光直接照射,以防溫度之升高,而引起液氯 筒爆破,室之大小應能經常貯藏半月份以上使用量。室內應有適當之 液氯筒固定設備及吊車等搬運設備。 四 漂白粉及次亞氯酸鈉之貯藏室,應設在乾燥而陰涼之處。 五 加氯機應有壓力水之供應。其所需水量及水壓,視加氯量及加氯地點 並按照所用加氯機需求決定。必要時應設足夠容量之水池並水頭且有 備份之專用加壓抽水機。 六 加氯機內部及氯溶液管線應使用橡皮塑膠等耐腐蝕材料。加氯機室內 金屬應施以耐酸處理。 七 應設磅秤等計量設備,檢驗加氯量及剩餘量。 八 五十公斤裝之液氯筒每小時限於取用一公斤,一噸裝者限十公斤。超 過此範圍時,應同時使用足數液氯筒或另設蒸發設備。 九 在加氯機室及貯藏室門口取用方便之處,應經常備有防毒面具、氨水 、嗽口藥、應急修理工具等。液氯貯藏室附近應備有消石灰做為氯氣 吸收之用。
- 第 142 條為氯前消毒,袪除臭味,促進膠凝作用,除鐵錳及殺滅藻類等,應作預氯 處理。
- 第 143 條預氯處理加入地點應選在原水進水口等能充分均勻混和之處。
- 第 六 節 氣曝
- 第 144 條為氯化原水中鐵錳;除去二氧化碳、硫化氫等腐蝕性物質及臭味之生成物 質等應作氣曝。氣曝方式,應依其目的,原水水質,其他擬採用處理方式 ,抽水情形,空氣需要量,對污染之防範,當地環境等加以研究選定。
- 第 145 條氣曝方式有左列各種: 一 多孔盤式:將原水打至高處均勻分佈於數層多孔盤而滴下。 二 瀑布式:利用台階或不同大小之盤,使水成水簾落下。 三 噴水式:將水由噴嘴射空中。 四 空氣注入式:將水由噴嘴射空中。
- 第 146 條多孔盤氣曝依左列規定: 一 多孔盤之面積一般以每天五百公尺之負荷率,由最大處理水量算定之 。 二 多孔盤應有三層至五層,最上為分水層、每層相離約二十公分至四十 公分高,其四周視需要設傾斜擋水板。 三 分水層使用鋼板並設均勻分布之孔口,其間隔與大小以能在設計處理 水量時,層內有五公分以上之水深為原則。一般採用十三公厘孔徑, 十公分間隔。 四 多孔盤得視需要放置介質。介質可使用焦炭、石灰石或大理石等,其 顆粒大小應在二公分至五公分之間,厚度十公分至十五公分。盤應留 有約五分之一面積之開縫或開孔。 五 在進水管口應設擋水板,以緩和進水沖力。
- 第 147 條噴水氣曝依左列規定: 一 每小時處理一立方公尺水量時,氣曝室面積,應有○.五平方公尺以 上。其四周應有防水之飛散設備。底板應有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坡度 ,水中含砂時,並應留沉砂坑。 二 噴嘴應裝設在管徑五十公厘以上之分水管,其配置應適當,使得水能 均勻噴出。噴嘴之口徑通常為十公厘至二十公厘,噴出處之動水頭應 在三公尺以上。噴嘴間隔應在一公尺以上。
- 第 148 條空氣注入氣曝依左列規定: 一 氣曝池之水深應為三公尺至四公尺,其容量約為最大處理水量之十分 鐘份。 二 在池底應設多孔板或孔管,將氣泡均勻布於水中。 三 空氣壓縮機之能量應足夠供應處理水量之○.○五倍至一.五倍之空 氣量,其所需壓力應依水深而定,通常在平方公分○.五至一.○公 斤。空氣吸進口應選在無不潔煙氣或塵埃之處。 四 氣曝池應有適當之出水高度、溢流及排水管。
- 第 149 條氣曝後不再經過過濾時,氣曝設備應設有覆蓋,及應按需要裝設抽風設備 ,並考慮防止藻類之生長及受污染。
- 第 七 節 除鐵錳及軟化
- 第 150 條除鐵錳之處理方法如左: 一 溶於水中之鐵錳先用氣曝,預氯處理或加藥等方法加以氧化。 二 鐵錳之氧化,在PH值高時較為有效,尤以錳之氧化在一般情形下在 八以上之PH值為宜。 三 業經氧化之鐵錳,其祛除方法與一般濁度之祛除相同。 四 加藥、膠凝、沉澱、過濾等設備之選用,主要應視水中鐵錳含量之多 寡及其型態而定。 五 鐵錳之祛除,必要時應經試驗確定其最有效之方法,作為設計之依據 。
- 第 151 條自來水之軟化,應依原水水質、軟化程度、設備費用及維護費用等加以考 慮比較後,選用石灰蘇打法、離子交換法、或兩法併用。
- 第 152 條石灰蘇打法如左: 一 採用石灰蘇打法之軟化處理廠,其設計及構造為: 混和時間得少於四十分鐘。 沉澱池應採用機械設備排泥。 應有足夠之加藥及藥品貯藏設備。 為防快濾池料之結石、管垢之生成,應設有PH值調整設備。 二 PH值調整可使用二氧化碳、硫酸或複磷酸鹽等。其加入點通常應在 快濾池進水之前。 三 二氧化碳調整池之構造為: 其水深應約為二.五公尺,滯留時間應約為五分鐘至十分鐘。 池底應使用多孔或多孔管,藉以均勻分布二氧化碳氣泡於水中。 如設在屋內時,應有充分之通風設備,以防中毒。 四 採用硫酸或複磷酸鹽以調整PH值時,其所需設備之設置標準,應照 本標準第四章第二節加藥之規定。 五 軟化處理所產生之污染,應有適當之處置。
- 第 153 條離子交換法如左: 一 離子交換法僅適用於總固體量不超過每公升八○○毫克。倘水中含有 每公升○.五毫克以上之鐵錳時,應先予以祛除。其含量在每公升○ .五毫克以下而未予以祛除時,在進入軟化池前,應防其被氧化成為 高價化合物。 二 離子交換法軟化法,一般使用壓力式。軟化池內流速以不超過每天四 百公尺為準,短時間內之最高值不得超過每天六百公尺。高能量離子 樹脂之設計交換能力,以不超過每天六百公尺及每立方公尺五十公斤 硬度為準。反沖洗速度應約為每分鐘三十公分,洗淨速度應約為每分 鐘六公分。再生使用之鹽,去祛每公斤之硬度,應使用約二.五公斤 。 三 離子交換法軟化池之一般構造: (一) 池底之集水裝置及濾石,應與快濾池之構造相同。 (二) 離子樹脂之粒徑應在○.三公厘至一.○公厘之間,其厚度應為八 十公分以上。 (三) 鹽水分佈管,應在樹脂頂上約五公分之處,其配置應能使鹽水在池 內均勻分布。 (四) 池內及與鹽水接觸之管件,應使用耐蝕材質,或施以防蝕處理。 (五) 出水管上應有計量器,以決定再生時間。 (六) 軟化池應設繞流管,並應在其上設計量器,作為調整軟化硬度之用 。 (七) 鹽水量筒應附有易於計量之刻度,其大小應大於一次再生之需要量 。 (八) 鹽之貯藏室容積,應儲存一個月左右使用量。 (九) 採用鹽溶液貯藏池時,其容量應能貯存一運車鹽量之一.五倍。並 在底部分層舖設不同粒徑之石子形成支承層,池上應有覆蓋,及防 污染設施。 四 離子交換法之鹽液廢水,應有適宜之處置。 五 離子交換法之軟化水,其PH值如需加以調整時,應設加藥設備。
- 第 八 節 淨水廠內配管
- 第 154 條處理廠內一般管渠之平均流速,應以每秒五十公分至一.五公尺為準。膠 凝池、沉澱池及快濾池間之管渠流速,應以每秒二十公分至六十公分。
- 第 155 條一般配管依左列規定: 一 處理廠內主要設備間,應採取最短之連接管渠,必要時並應設置繞流 管,以防部分設備停用時影響全廠之操作。 二 未經處理之水,不得與清水相連接。 三 濾水與清水之繞流管應儘量設置排水管。
- 第 156 條處理廠內,應設置有效之排水系統之排除雨水、污水與各設備之廢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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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3-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65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65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65)府秘法字第13823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