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淨水設備
- 第 六 節 氣曝
- 第 144 條為氯化原水中鐵錳;除去二氧化碳、硫化氫等腐蝕性物質及臭味之生成物 質等應作氣曝。氣曝方式,應依其目的,原水水質,其他擬採用處理方式 ,抽水情形,空氣需要量,對污染之防範,當地環境等加以研究選定。
- 第 145 條氣曝方式有左列各種: 一 多孔盤式:將原水打至高處均勻分佈於數層多孔盤而滴下。 二 瀑布式:利用台階或不同大小之盤,使水成水簾落下。 三 噴水式:將水由噴嘴射空中。 四 空氣注入式:將水由噴嘴射空中。
- 第 146 條多孔盤氣曝依左列規定: 一 多孔盤之面積一般以每天五百公尺之負荷率,由最大處理水量算定之 。 二 多孔盤應有三層至五層,最上為分水層、每層相離約二十公分至四十 公分高,其四周視需要設傾斜擋水板。 三 分水層使用鋼板並設均勻分布之孔口,其間隔與大小以能在設計處理 水量時,層內有五公分以上之水深為原則。一般採用十三公厘孔徑, 十公分間隔。 四 多孔盤得視需要放置介質。介質可使用焦炭、石灰石或大理石等,其 顆粒大小應在二公分至五公分之間,厚度十公分至十五公分。盤應留 有約五分之一面積之開縫或開孔。 五 在進水管口應設擋水板,以緩和進水沖力。
- 第 147 條噴水氣曝依左列規定: 一 每小時處理一立方公尺水量時,氣曝室面積,應有○.五平方公尺以 上。其四周應有防水之飛散設備。底板應有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坡度 ,水中含砂時,並應留沉砂坑。 二 噴嘴應裝設在管徑五十公厘以上之分水管,其配置應適當,使得水能 均勻噴出。噴嘴之口徑通常為十公厘至二十公厘,噴出處之動水頭應 在三公尺以上。噴嘴間隔應在一公尺以上。
- 第 148 條空氣注入氣曝依左列規定: 一 氣曝池之水深應為三公尺至四公尺,其容量約為最大處理水量之十分 鐘份。 二 在池底應設多孔板或孔管,將氣泡均勻布於水中。 三 空氣壓縮機之能量應足夠供應處理水量之○.○五倍至一.五倍之空 氣量,其所需壓力應依水深而定,通常在平方公分○.五至一.○公 斤。空氣吸進口應選在無不潔煙氣或塵埃之處。 四 氣曝池應有適當之出水高度、溢流及排水管。
- 第 149 條氣曝後不再經過過濾時,氣曝設備應設有覆蓋,及應按需要裝設抽風設備 ,並考慮防止藻類之生長及受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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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3-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65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65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65)府秘法字第13823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