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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3-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65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65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65)府秘法字第13823號令修正發布
  • 第 五 章 配水設備
  • 第 三 節 配水塔及高架配水池
  • 第 165 條
    配水塔及高架配水池之位置及高度依本標準第一百六十條第一款至第四款 規定。
  • 第 166 條
    配水塔及高架配水池之構造,應符合左列各款: 一 應為對池內水壓、空池時之風壓、滿地之地震力均安全者,其基礎應 視地基承載力予以加固,其築造材料一般採用鋼筋混凝土、預力混凝 土或鋼。 二 應為水密性之構造,並設覆蓋,開口應防止雨水流入及昆蟲等小動物 進入。
  • 第 167 條
    以調節配水量為目的而無其他貯蓄清水之設備時,配水塔及高架配水池之 容量原則上應依本標準第一百六十條規定配水池之容量為準。無法達成此 標準者,得以設計最大日供水量之一小時至三小時量作為配水塔或高架配 水池之容量,但需另以配水池補足不足之容量。
  • 第 168 條
    配水塔之總水深宜在二十公尺以下,高架配水池之水深以三公尺至六公尺 為準。
  • 第 169 條
    配水塔及高架配水池之出水高度依本標準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五款規定。
  • 第 170 條
    配水塔及高架水池之基礎及支柱規定如左: 一 配水塔及高架水池應建築於具有所需承載力之良好之地基上,其基礎 應有足夠之底面積及重量,以求穩定。如不得已建築在地基不儘理想 之地點時,應以打樁、打鋼皮樁,或其他適當方法加固其基礎。 二 高架配水池之支柱,應使用鋼或鋼筋混凝土等堅固材料,並固定於基 礎上,支柱上之支承台應與水池牢固扣結,使所有支柱與水池成為一 體。
  • 第 171 條
    進水管及出水管應符合左列各款規定: 一 出水管之流出口應為喇叭形,其中心高度應低於最低水位二倍管徑以 上。 二 進水管及出水管均應裝設制水閥。
  • 第 172 條
    溢流管應符合左列各款規定: 一 配水管及高架水池,應在其最高水位處裝設具有喇叭形之溢流口。 二 溢流管之大小應考慮配水塔或高架配水池之面積、出口高度、進水量 及停止進水操作所需時間。 三 溢流管之排放口應接近地面。
  • 第 173 條
    配水塔及高架配水池,應在池底之最低處裝設排水管,並在排水管裝設制 水閥。排水管之大小,應考慮最低水位以下之水量及排出時間。
  • 第 174 條
    配水塔及高架配水池之進水管、出水管、溢流及排水管,應在必要處使用 伸縮接頭,以應溫度變化等需要。
  • 第 175 條
    通風設備人孔、水位計、繞流管等均依本標準第一百三十九條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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