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儀表控制設備
- 第 二 節 儀器
- 第 226 條儀錶配備之儀器及其計測、控制信號之種類,須符合其使用目的並能充分 發揮其特長。
- 第 227 條發信器應裝設在適於計測之地點,其校正應以實量實施。
- 第 228 條收信器及控制器之種類及裝設方式,應適合使用目的。 儀錶盤應適合管理方式,並與管理室相配合。
- 第 229 條操作器規定如左: 一 操作器應具有適合其操作目的之特性。 二 自動控制系統之操作器須視需要備有遠距離手操作及現場操作。 三 控制閥之型式及口徑之選用應合於控制目的。 四 作為操作部門之泵及其他設備所組合之控制設備應合於操作目的。
- 第 230 條傳送部門規定如左: 一 電訊信號應以有線傳送為準,並應防止電磁感應障害。採用無線電傳 訊時,應先得有關機關認可後裝設。 二 長距離之傳送線路,應有備用線路。 三 採用壓力傳訊時,其壓力信號管須有防漏設備。 四 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內之配線及配管,應在構造物設計前先行計畫。 五 信號變換器之型式及精度之選用應合於其使用目的,並不得妨害系統 之操作機能。
- 第 231 條動力源規定如左: 一 儀錶控制設備之電源應有穩定之電壓、電流及週率。 二 儀錶控制設備用之空氣源、高壓水源及高壓油源之設備應合於需要, 並有充分之容量。 三 應事先防止因儀錶用動力源故障或停電,可能引起之操作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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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3-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65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65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65)府秘法字第13823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