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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3-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65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65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65)府秘法字第13823號令修正發布
  • 第 七 章 儀表控制設備
  • 第 三 節 設備
  • 第 232 條
    一般儀錶控制設施管理所必要之各種物理量如水量、水位、水壓、濁度及 制水閥開度等,及化學量如PH值、鹹度、硬度及游離氯等,應按其重要 性以適當的計量及表示設施加以監視,並將監視之結果,作為全設施合理 有效之操作管理。
  • 第 233 條
    加藥設備之儀錶控制規定如左: 一 加藥設備之儀錶控制,應以能達成最佳加藥效果為目標。 二 加藥設備之儀錶控制設備,其操作控制範圍應較實際為大。 三 儀錶化及未儀錶化之操作過程必須配合。 四 藥品處理設施之儀錶控制設備,其必要部分應有充分之耐腐蝕性。
  • 第 234 條
    過濾設備之儀錶控制規定如左: 一 過濾設備之儀錶控制,應以能達成濾池之最佳操作及處理效果為目標 。 二 過濾池之濾量控制應確實,並應能隨時控制全部濾水量為原則。 三 快濾池之自動洗砂操作,其方法應確實,各操作部門與其他有關部分 之操作應相配合。
  • 第 235 條
    抽水設備之儀錶控制設備,應合於抽水機運用之目的,且操作可靠安全經 濟。
  • 第 236 條
    電力設備之儀錶控制,應通盤考慮,互相調和,並具有高度之安全性,使 電源之操作管理合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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