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四 節 工程設施之一般事項
- 第 17 條水源種類及取水池地點之選定,應就左列各款調查比較: 一 具有本標準第二十五條所定作為水源之必要條件。 二 自來水工程設施之建設及管理均安全而容易。 三 自來水工程設施之建設費及維持管理費便宜。 四 水量、水質、水權、用地等有利於將來之擴建。
- 第 18 條自來水工程設施之全盤配置,應就左列各款檢討比較,再選定最佳方案: 一 適合地勢。 二 建設及管理均安全而容易。 三 建設費及維持管理費便宜。 四 有利於都市將來之發展,並與都市計畫相配合。 五 取水、淨水、配水等各項設備之位置,須適合於發揮各該設備之機能 。 六 對地震、颱風、洪水等災害具有高度之安全性。 七 與原有設備能相配合。
- 第 19 條自來水工程各項設備之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 在結構耐力上對於自重、載重、水壓、土壓、風壓以及地震力等均安 全。 二 具有高度之水密性,不得有水污染或漏水之虞。 三 築造在地下水位較高處之構造物,在施工中及完成後應注意地下水浮 力對構造物之安全。 四 水池墻體之構造應注意內滿外空及其他各種可能之危險狀態時之安全 。
- 第 20 條地震力之決定,依左列規定: 一 地震力以地震時荷重乘水平震度求之。 二 在池、倉庫、貯藏室及抽水機室等之地震時荷重係全部載重及自重之 和,其他處所之地震時荷重係載重之一半及自重之和。 三 水平震度為○.一。 四 墻體在地震時所受水壓之增加,應考慮其安全因素依左列公式擇一計 算。 (一) P=7/8 kw/Hy 式中: P 為地震時水壓之增加 (公斤/平方公尺) 。 K 為水平震度。 W 為水之單位體積重量 (公斤/立方公尺) 。 H 為水深 (以尺) 。 Y 為施力點P處之水深 (公尺) 。 (二) h=2 (k) ^2H 地震時亦可假定水面在設計滿水位並依上式所得h公尺處,再以靜 力學計算水壓。 五 地震時之土壓,應以地基和構造物為一體而對平時垂線回轉θ=ta n-1K且以全重量為 K 倍計算之。回轉之方向及上式中 (1±──) 2 之正負符號,應選擇構造物成最危險之狀態。 六 計算地震力時,材料之容許應力得增加三分之一,基礎之容許承載力 得飲W[二分之一。 七 高架水塔之水平震度應參照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辦理。
- 第 21 條水密性之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構造物,特別注意其材料、配合、工作性、 搗築、震實、養生等,同時應使構造物不發生龜裂。其水灰比應在○.五 五以下。對於施工接縫及管孔之水密性,必要時應施以防水加工。
- 第 22 條暴露之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構造物,應依左列各款設置伸接縫: 一 伸縮接縫之間隔,在混凝土構造物以十公尺至十五公尺為準,在鋼筋 混凝土構造以不超過二十公尺為準。 二 伸縮接縫之構造及材質應具水密性及耐久性,對淨水用藥品之侵蝕及 溫度變化所生之反覆彎接應力等安全。
- 第 23 條自來水設備之基礎,依左列規定: 一 地基之容許承載力應就基礎地盤之性質狀況、載重情形等因素加以綜 合考慮決定之。一般土質基礎非根據實地試驗結果,設計地基承載力 不得高於每平方公尺十公噸。 二 地基不良時,應採用打樁等方法使其不致發生不均勻沉陷。
- 第 24 條使用於清水之各項設備,在新設、修復或油漆後開始使用以前,應沖洗乾 淨並依左列方法消毒: 一 用含氯量每公升五十毫克以上之水充滿之,經過二十四小時後水中餘 氯量應仍有至少每公升二十五毫克。 二 用每公升二百毫克以上氯溶液噴灑或塗刷池內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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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3-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65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65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65)府秘法字第13823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