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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8年9月10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88)北市翡營字第8820311600號函修正全文71點
  • 陸、水域巡邏勤務
  • 五十六、水域巡邏依巡邏計畫表派船。
  • 五十七、快艇巡邏航行前,應注意水面浮木、魚網、淺灘、注意船隻航行安全。
  • 五十八、水域內如有釣魚、游泳及私設船筏浮具時,應即制止或報警處理。
  • 五十九、水域沿岸如有污染水源、燃燒木材、拋棄垃圾、及釣魚拋置誘餌,應即以制止或報 警處理。
  • 六十、水域內如發現電、毒、炸魚之非法行為應以現行犯,送警處理。
  • 六十一、查獲漁撈物品,應列冊陳報。
  • 六十二、快艇巡航時,須攜帶無線電對講機,以備勤務連絡使用。
  • 六十三、水域巡邏情形填寫水域巡航紀錄表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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