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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6-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8年9月10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88)北市翡營字第8820311600號函修正全文71點
  • 柒、高級長官蒞臨引導及安全護衛勤務
  • 六十四、引導人員,應於管制站待命,來賓到達時依預定路線,引導至參觀地點,除各固定 崗哨外,應配合特勤須要於叉路口及橋頭警戒,執行交通管制,方向引導及閒雜人 員之盤查,貴賓行經路線及停留處所事先派員實施安全檢查及警戒維護。
  • 六十五、貴賓巡視水域時,得備快艇隨行護衛,以維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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