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捌、勤務交接
- 六十六、各崗哨及機動小隊,依值勤表所列交接勤務,並應將勤務及裝備,如數交接並記錄 。
- 六十七、對上級交辦,未完成事項,卸勤人員應列入交待事項由接勤人員繼續執行。
- 六十八、所列交之裝備,應一一檢查,如有損壞立即報隊部處理。
- 六十九、卸勤時,應將勤務時間內發生狀況,詳實登載記錄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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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2006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駐衛警察隊隊員執勤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8年9月10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88)北市翡營字第8820311600號函修正全文7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