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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6-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8年9月10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88)北市翡營字第8820311600號函修正全文71點
  • 貳、崗哨勤務
  • 乙、隊部
  • 二十三、值勤人員,應負責電話接聽並轉達上級指示事項,遇重大案件立即報告上級及政風 室,所有公務電話應詳細紀錄於電話記錄簿。
  • 二十四、應隨時注意無線電之呼叫,並處理轉報發生之事項。
  • 二十五、各崗哨如有突發狀況電告隊部時,應迅速報告小隊長、隊長、政風室,夜間及例假 日通知值日官。
  • 二十六、下班後及夜間非因特殊情形,非本局人員禁止進出辦公區。
  • 二十七、執勤人員注意隊部所屬設施裝備之安全,並將值勤狀況詳實登載於值勤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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