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崗哨勤務
- 丙、大壩平台
- 二十八、執勤人員負責壩頂四週之巡邏守望。
- 二十九、壩頂、鐵欄柵應隨時關閉。
- 三十、協助管理本區人員車輛及壩頂參觀人員秩序。
- 三十一、操作大樓和廊道,除持有特別通行證,或本局主管以上人員陪同之貴賓外,嚴禁閒 人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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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2006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駐衛警察隊隊員執勤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8年9月10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88)北市翡營字第8820311600號函修正全文7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