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6-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8年9月10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88)北市翡營字第8820311600號函修正全文71點
  • 貳、崗哨勤務
  • 丁、電廠
  • 三十二、柵門應隨時關閉。
  • 三十三、除持有本局特別通行證,或由本局主管以上人員帶領之參觀者外,其他人員車輛, 禁止進入電廠。
  • 三十四、執勤人員應不定時巡邏廠區四週防止非法闖入者,及注意廠房、變電設施火災受信 機有無特殊異狀,並排除一切危安事件。
  • 三十五、發現可疑或突發狀況時,應立即通報隊部及台電工作人員,並適當處置。
  • 三十六、三號橋禁止閒雜人等逗留。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