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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6-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8年9月10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88)北市翡營字第8820311600號函修正全文71點
  • 參、機動及備勤勤務
  • 三十七、如有特別勤務時,應全員到齊,原表列規定勤務暫停。
  • 三十八、備勤人員應在隊部待命,以因應臨時之狀況,並負責崗哨晚午餐運送,及隊部寢室 四週環境整理。
  • 三十九、負責本隊裝備器材之維護清理及保養。
  • 四十、任何天災或緊急事件發生,經通報應即刻趕赴指定現場處理。
  • 四十一、各小隊如有人員請病、事、休假,備勤人員應按小隊長指派,依時遞補請假人員勤 務。
  • 四十二、例假日應支援管制站及碼頭,協助維持居民乘船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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