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大壩下游河道放水警戒勤務
- 五十、本項勤務依本局「翡翠水庫例行操作運轉作業規定」訂定。
- 五十一、平常時期放水,應依操作科旬預定發電計畫執行下游河道之放水安全警戒事宜。
- 五十二、電廠發電或經河道放水口之放流計畫有所變更時按操作科通知安排下游河道之警戒 巡邏。
- 五十三、按水庫操作科放流警戒單預定放水時間提前十分鐘廣播放流預警。
- 五十四、放水警報廣播或接獲洩洪通報後警戒人員應立即巡邏大壩下游至屈尺堰間之河床並 勸導垂釣、戲水、烤肉遊客及居民離開河道,並將巡邏狀況處理情形詳記放水警戒 記錄簿。
- 五十五、假日河道遊客眾多時,巡邏人員得報請值日小隊長派員支援協助警戒。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6-03-2006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駐衛警察隊隊員執勤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8年9月10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88)北市翡營字第8820311600號函修正全文7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