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檢驗
- 第 37 條用戶管線裝妥,在未澆置混凝土之前,應施行壓力試驗,其試驗水壓為每平方公分十公斤 ,試驗時間至少為六十分鐘不漏水為合格。
- 第 38 條用戶用水設備裝置完竣後,應申請自來水事業施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始得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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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3-1003
臺北市自來水用水設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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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2 年 1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2年11月3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85150號令修正發布第3、6、7、9、22、34、37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