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市公共汽車客運業之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公共汽車客運業,種類如左: 一、公營公共汽車客運業。 二、民營公共汽車客運業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 第 3 條 經核准行駛本市之公民營公路汽車客運業,準用本辦法有關規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