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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5-01-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1日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88)北市車機字第8860537700號函修正全文127點;並自令頒日施行
  • 壹、總則
  • 一、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以簡稱本處)為統一材料管理,特訂定本要 點。
  • 二、本要點所稱材料,指運輸業務上所需原料、物料、油料、配件、工具 、及呆料廢料。
  • 三、本要點所稱油料,指供車輛使用之柴油、汽油、機油及附屬油(黃油 、齒輪油、煤油、剎車油等)。
  • 四、本要點所稱料務管理,指材料預算、採購、驗收、存量管制、登賬、 儲運、分類編號、領用、再生、盤存、呆廢料處理及有關料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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