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料務處理
- (九)材料再生
- 六十、汽車配件材料再生工作計畫由修理廠於年度開始前會同機料單位, 就現有人力物力擬訂呈報核備,但修理廠新增再生項目時,應隨即 通知機料單位及材料庫。
- 六十一、材料再生以各材料庫舊料再生及各車損壞配件急需修復,可逕行 送修理廠再生後使用,兩種方式辦理。
- 六十二、各材料庫管料人員對再生材料成品收發、調撥及保管之責。
- 六十三、舊料繳庫後,各庫管理員應詳加檢整分類,屬於再生項目須填具 再生通知單送再生。但限於設備無法再生之舊料而有利用價值者 得依法定程序委託廠商修理。其他舊料不定期由本處派員鑑定。
- 六十四、送廠再生之舊料,每批應填具再生通知單一式五份,除一份自存 餘四份隨料附送。 凡配件總成送修者不得拆散原有附件。必要時由原繳料單位在損 壞部分用色漆標明。
- 六十五、修理廠收到再生通知單經將來料點收後,應切實檢驗。凡可以再 生者應儘量再生恢復原狀,不堪全部再生者儘可能拆拼裝修,確 不能裝修者繳庫報廢。
- 六十六、配件材料再生完竣修理廠(工務股)通知機料單位填製物料驗收 報單,修理廠派人檢驗合格後,檢同再生成品繳庫。俟該批全部 項目處理後在原送再生通知單(修理廠再生處理結果欄)內分別 詳填再生及報廢數量,分送有關單位。
- 六十七、再生材料驗收報告內應詳列年式、廠牌規格、區分詳細分類成品 數量。
- 六十八、修理廠送交材料庫之再生成品應按月填具再生成品明細表;再生 配件用料表,分送有關單位,並由主計室依耗用配件成本計價登 帳。
- 六十九、各材料庫收發再生品應設專卡列帳,並辦料帳手續,收發各式憑 單應註明『再生品』字樣。
- 七十、再生材料如有不合使用情形者,應填具退料單,將不合使用原因註 明,退還原發放單位,辦理覆修、更換手續。
- 七十一、再生項目再生數量之檢討:由機料單位就需求狀況,隨時檢討, 將耗用及庫存情況,函知修理廠,避免庫存過多或作超過需求之 再生,並作為修理廠擬訂再生計畫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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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16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材料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1日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88)北市車機字第8860537700號函修正全文127點;並自令頒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