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料務處理
- (十)呆廢料處理
- 七十二、本處庫存材料,因規範性能已不適用或原計畫變更、車輛淘汰、 使用目的消失或其他原因存儲一年以上尚無使用計畫者,均視為 呆料。
- 七十三、各倉庫應利用材料盤存,清查呆料,如有前點規定存料,應填具 呆料報告單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核辦。
- 七十四、經核定之呆料,應另行列冊存檔,並可依左列情形辦理。 (一)利用:由用料單位,適當利用。 (二)交換:與公營事業機關接洽交換或公開徵求交換。 (三)出售:售與公營事業機關或公開標售。
- 七十五、材料因不可抗力原因損壞或散失,得申請報損。
- 七十六、材料經過相當使用確已殘破,或磨耗過限不堪再生,及無使用價 值之殘餘材料,均視為廢料,得申請報廢。
- 七十七、材料申請報廢報損應填具材料損廢報告單,經鑑定並估定殘餘價 值呈准後,由機料單位依照規定辦理。
- 七十八、報廢或報損材料係因故意、過失或管理不善、使用不當所致經查 明確實者,應依其情節輕重,責令有關人員賠償外,另予議處。
- 七十九、奉准報損主件材料應列帳登記,並分類堆置。
- 八十、奉准報損材料,可依左列情形處理。 (一)交換:與公營事業機關接洽交換。 (二)出售:售與公營事業機關或公開標售。 (三)銷毀:焚燒或毀廢。
- 八十一、呆廢料出售,應圈定範圍整堆全部出清,如實際過磅數量,超過 或不足預定數量,按實提數量計算價款。
- 八十二、出售呆廢料,應按預定數量先收貨款,開發變賣財務交接單以憑 提貨,如實提數量超過預定數量時,其超過部分之價款,由承購 人補繳,如實提數量不及預定數量時,其不足部分,不得另行籌 補,其多繳貨款應予退還。
- 八十三、出售呆廢料,得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准或經審計機關同意以公開 底價方式辦理之。
- 八十四、出售廢料,經核准後以公開標售方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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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16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材料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1日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88)北市車機字第8860537700號函修正全文127點;並自令頒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