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料務處理
- (十一)材料盤存
- 八十五、庫存材料應採永續盤存制,以計算數量。
- 八十六、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各倉庫應將儲存材料實地盤存一次,由處 長指派人員監盤,並造具材料盤存報告表。
- 八十七、材料盤存結果,遇有數量、編號、名稱、規範、單位不符應填具 材料調整報告單,將盈虧數量、價值及不符原因詳填表,俟呈准 後調整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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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16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材料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1日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88)北市車機字第8860537700號函修正全文127點;並自令頒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