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車胎管理
- 八十八、車胎之保管、登帳及一切表報審核登記由機料單位辦理。
- 八十九、各場領用車胎,應派專人管理,並辦理一切車胎報表。
- 九十、每條車胎應設車胎履歷簿一份,隨胎發用,由各場登記駛用里程及 移動檢修狀況。
- 九十一、車胎因換位或破損等原因移動,應將移動情形及輪位胎號詳載於 工作報告表,並填具車胎移動報告單,送交車胎管理員登記。
- 九十二、車胎修補或翻修由保養場填具車胎託修單一式四份,連同車胎履 歷簿送交機料單位審核,奉准後辦理。如有異常損壞由機料單位 會同有關單位鑑定責任予以處理。
- 九十三、機料單位應派員隨時抽查各場車胎登記表報,並按月將庫存及各 場車胎數量冊報主管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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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16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材料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1日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88)北市車機字第8860537700號函修正全文127點;並自令頒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