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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1日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88)北市車機字第8860537700號函修正全文127點;並自令頒日施行
  • 伍、油料管理
  • 一○一、油料申購、提領、庫儲及管理由機料單位辦理。
  • 一○二、本處得備置油罐車供運油及加油之用。
  • 一○三、運油車駕駛員在提油前應填具運油紀錄單,其往返時間以及裝載 油量應經駐警隊查核簽章。加油車出入油庫裝載油量亦同。
  • 一○四、運回油料應會同油站管理員檢視或測量裝載油量與運油紀錄單相 符後始得卸油簽收,並得由視察或會計室派員隨時查驗,非先經 檢測嚴禁擅自卸油,違者除取消駕駛油罐車資格,並視情節另予 議處。
  • 一○五、運油車及加油車均應按照規定路線行駛,不得擅自變更或中途無 故停留,並由機料單位隨時派員查稽;其行駛路線另定之。
  • 一○六、運回之此柴油,應經過濾沈澱始得供應車輛使用,在沈澱過程所 儲留之水分以及不純潔雜質,應隨時排除。
  • 一○七、駕駛員駕車至各加油站(車)加油時,應先將引擎熄火,然後將 加油卡交予加油人員,於加油後並循序旋緊油箱蓋及外箱鎖。
  • 一○八、油箱蓋為一級保養項目,如有遺失,應立即報告站長登記,填妥 車輛受損壞通知單,俟進場時主動報告賠償補充,否則除賠償外 ,概以浪費油料處分,如有私自拆自拆卸收藏專備檢查者,概以 擅自拆卸機件處分。
  • 一○九、各車屬保養單位,應將油箱蓋、外箱蓋、鎖列為重點檢修項目, 定期嚴格檢修,如發現有遺失損壞時應迅速檢修或補充,並由有 關人員負責賠償。
  • 一一○、各油站除另有規定外,依實際需求派員值勤,不得無故中止發油 。
  • 一一一、油站及加油車應憑加油卡或領油單發油,並將發油數量記入油帳 電腦或加油日報表,經發(領)油人員簽章,發油資料不得任意 塗改,違者依浪費公物議處。
  • 一一二、車輛應熄火加油,並嚴禁加滿溢出(不超過油箱口 1/3 為度) ,違者依浪費公物議處。
  • 一一三、車輛用油一律加入各該油箱內,嚴禁以其他容器儲油。因特殊情 形不足儲備一天用量,得以站為單位儲油備用,由站長負責保管 領發及報銷。
  • 一一四、加油車應按規定時間依序前往各調度發油,其到(離)站時間及 加油車輛數,應經站長或值班站務員簽章。
  • 一一五、加油車到站發油,站務人員應督促各車駕駛員適時加油,不得故 意拖延或留候接班之駕駛員加油,違者應予以議處。
  • 一一六、調度站停車場、環境特殊複雜地區,應注意車輛停放位置,並加 強夜間巡邏,防止盜取油料。
  • 一一七、加油車中途發生故障,不能繼續或按時前往發油。應即將詳情報 告機料單位處理,機料單位得視情節除即速聯絡修理廠(場)派 人搶修或囑返(拖)回修理外,應即通知有關站車輛逕至較近油 站加油,或另派預備加油車前往銜接加油。
  • 一一八、各加油站(車)加油工不得將加油搶交予駕駛員自行加油,違者 雙方均予議處,如有油料溢出情事加油工應負責賠償。
  • 一一九、油罐車駕駛員及加油工於返站補充油料時,應堅守崗位,適量加 油不得離開現場,以防溢出,否則除以擅離職守論處外並賠償損 失。
  • 一二○、油罐車實施定期保養或安全檢驗,應調派預備車替代,無預備車 可資調配,機料單位應於前一日妥予安排,以免脫節。
  • 一二一、油罐車保養比照營業車輛辦理,因故障進場,各保養單位,應先 予搶修不得延誤。
  • 一二二、油料儲存場所、油站及油罐車附近應嚴禁煙火,以明顯之警告標 示,並應妥備消防器材,隨時檢查,保持效用狀況。
  • 一二三、各種加油設備,應作定期保養,加油機流量精度應設標準容器作 定期及不定期測量,如發現精度誤差,應即校正或報請檢修。
  • 一二四、每年六、十二月底機料單位應將各油站儲存油料實施盤點一次, 必要時得實施不定期(突擊)抽查。
  • 一二五、各營運車輛耗用燃料油量,油機料單位(料務股)逐日登錄,於 月終彙送機料單位(機務股)統計各車耗油績效,以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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