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料務處理
- (一)材料預算
- 五、材料預算分為用料預算及購料預算,均依會計科目分別編造。
- 六、用料預算,其資本支出部分,應在年度開始前規定時間內,由機科單 位依據業務計畫編造全年需用材料費款,擬定用料預算送有關單位外 審核,併入年度預算案辦理。 用料預算,其營業支出部分,應在年度開始前規定時間內,由機料單 位依據核定營業里程,參考前一年用料費款項及參酌車輛情況,編造 全年需用材料用料預算送有關單位審核,併入年度預算案辦理。
- 七、用料預算成立後,其資本支出與營業支出部分,應在年度開始前三個 月,由修理廠分別依據業務計劃,參酌車輛情況、需用材料、項量、 編造全年用料需求送機料單位審核。 機料單位應在年度預算範圍,依據存量管制計算標準,參酌庫存量, 編造購料用料計畫,經奉准除送有關單位參照,即時籌劃申請購辦。
- 八、材料預算因營業超過核定行駛里程,或物價增漲不敷時,得依預算程 序報請上級機關核轉臺北市政府核定後,併入決算辦理或補辦預算。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5-01-2016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材料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1日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88)北市車機字第8860537700號函修正全文127點;並自令頒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