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料務處理
- (二)材料採購
- 九、機料單位應隨時調查國內外材料供應來源,規格及價格,並辦理國內 外承辦材料商登記。
- 十、國內外材料採購,得委託公營或核定經營此項業務之機構代辦之。
- 十一、材料採購應依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 十二、招標採購材料應在投標須知規定期限與得標廠商簽訂合約,並將合 約副本分送各有關機關。
- 十三、提運國外進口材料,由機料單位檢齊各項提貨憑證,辦理報關、納 稅、提運手續。
- 十四、須公證之進口材料,由機料單位經辦提運人員,在提貨地點或提回 後儘速辦理公證。
- 十五、採購之材料發現不需用而形成呆置經查明屬實者,應依其情節輕重 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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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16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材料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1日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88)北市車機字第8860537700號函修正全文127點;並自令頒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