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料務處理
- (三)材料驗收
- 十六、材料驗收,以約定條款為依據,其品質與性能之檢驗,由檢驗人員 負責或委託檢驗機關試驗,其形狀、數量及規格,由收料人員責驗 收,並會有關單位依內部審核程序辦理。但緊急採購得由修理廠或 保養場派員驗收。其數量形狀得以度量衡表示之規範由收料人員負 責點查。
- 十七、每宗材料訂購總價超過審計一定金額十分之一以上者,由本處完成 初驗後,應呈請上級機關派員監驗,總價超過審計一定金額以上者 須另函請審計機關派員監驗。但遇緊急需用時,得逕由本處按行政 院頒布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之規定先行收驗合格後發用,俟 後補辦監驗手續。
- 十八、材料經驗收合格始得收料,其品質規範須予化學分析或物理試驗時 ,由驗收人員會同監驗人員及承售廠商選取樣品,送經檢驗機構分 析,認合於合約規定再予收料。
- 十九、每宗材料數量過鉅,未便逐件檢驗者,應就交貨數量及材料均勻性 酌予抽驗,數量不得少於總數百分之十五。
- 二十、材料經驗收後,應填具材料驗收報告單,驗收人員及收料單位主管 暨收料人員於報告單上蓋章後,由機料單位檢附有關憑證分送有關 單位辦理。
- 二十一、國外進口材料經檢驗或公證有短缺或損壞,應憑驗收報告單或公 證單辦理換貨或賠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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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16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材料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1日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88)北市車機字第8860537700號函修正全文127點;並自令頒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