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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1日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88)北市車機字第8860537700號函修正全文127點;並自令頒日施行
  • 貳、料務處理
  • (四)存量管制
  • 二十二、材料存量管制應根據本處現有車輛之材料消耗資料,建立基準量 ,以作材料補充依據。
  • 二十三、存管單位應設置存量登記卡。記載各項材料基準量、收入、發出 、結存、調撥資料,俾作材料補充檢討暨瞭解庫存現況,以一料 一卡為原則。
  • 二十四、各材料庫應將材料驗收報告單、領料單、調撥單、退料單等送存 管單位作為存量登記卡記載之資料。
  • 二十五、存量登記卡應根據消耗記錄,分別標記常用與非常用項目。
  • 二十六、常用項目按存量標準定期檢討,其達到請購點者,應即提出申請 補充。對於不正常消耗項目,存管單位應適時提出申請,並送修 理廠參考。存量降至安全存量時,應以緊急申請方式提出補充。 非常用項目,視實際需要情況作適時適量補充。
  • 二十七、存量單位對各倉庫材料,得視存量與需用緩急情形,隨時作適當 調撥。
  • 二十八、存量檢討方式: (一)最高存量(作業存量) =(儲運時間 + 申購或訂貨循環時間 )* 耗用率 + 安全存量。 (二)請購點 =(儲運時間 * 耗用率)+ 安全存量。
  • 二十九、最高存量應依據本處購補作業及財務狀況擬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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