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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1日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88)北市車機字第8860537700號函修正全文127點;並自令頒日施行
  • 貳、料務處理
  • (五)材料登帳
  • 三十、各項材料之收入、發出、結存、轉帳應設置材料總帳暨明細分類帳 ,由會計室辦理。
  • 三十一、材料收入及發出,應依據左列各項單證計價列帳。 (一)材料驗收報告單。 (二)領料單。 (三)退料單。 (四)材料調撥單。 (五)加油單。 (六)油料耗用日計報告表。 (七)材料損廢報告單。 (八)材料盤存報告表。 (九)材料調整報單。
  • 三十二、購入材料登賬價格,應憑材料驗收報告單所列價格計算。以外幣 計價購入之材料,其原價及運雜費用,應按結匯價折合,先估計 攤加俟決算時再按實際支付款調整。
  • 三十三、換入、借人、撥入或受贈材料登賬價值,除有特殊情形另行規定 者外,依購入材料計價辦理為原則,如不能預知原價,得參酌材 料來源,最近購價及新舊程度估價入賬。
  • 三十四、發用材料單價,以採用加權平均法計算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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