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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07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3年7月14日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83)北市車稽字第83006306號函修正全文48點
  • 貳、統一調配 
  • 四十、各站站務人員不得藉故停駛車輛。
  • 五、各站站長對所轄營運路線之配班,得視運量狀況建議調整。
  • 六、各營運路線之配班分A班(雙班)、B班(單班)、C班(固定下午班)、D班(預備 班四種),其配置行車人員及工作時間規定如左: 一 A班:每車配置駕駛員、服務員各二人,分為上下午班,每半個月換班一次,上午 班自五時卅分起服勤,下午班自十四時服勤,每日除法定工作時間八小時外,其餘 核給逾時。 二 B班:每車配駕駛員,服務員各一人,每日依照規定時間服勤並得中退,超過法定 工作時間核給逾時。 三 C班:每車配置駕駛員、服務員各一人,其上下班時間及逾時等均比照A班下午班 辦理並與B班人員輪流換班。 四 D班:預備車每車配置駕駛員、服務員各一人,應視業務需要採取A班或B班之工 作時間服勤。
  • 七、行車人員工作指派表,應每隔五日(十五日)填造乙次,註明路線、班別、車號及行車 人員姓名,公布到站,各站應予摘錄作業執行調度工作。
  • 八、行車人員工作指派表,為行車人員之派工命令,應確實遵照辦理,違者以抗命論處。
  • 九、各站對同一路線車輛駕駛員應每日依次排班一次,在同站有兩條以上路線者,得輪流更 換行駛。
  • 十、行車人員公休,如因業務需要得酌予減少或停止。
  • 十一、行車人員之公休,由站長在不影響營運業務下,自行排定後陳報核備。
  • 十二、駕駛員以駕駛核定車輛為原則,服務員每隔五日換車乙次。
  • 十三、各站指派駕駛員駕駛核定之新舊車輛,依其到職到站之服務年資及平時工作成績派定 之。
  • 十四、行車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改調預備班並取銷駕駛固定車輛: 一 發生肇事情節重大或其他重大案件者。 二 請事、病假連續逾十四日以上者。 三 品行不良或經常酗酒、賭博而至精神萎靡,體力不支者。 四 駕駛技術欠佳者。
  • 十五、行車人員如有重大違章違規情事應予調站工作。
  • 十六、行車人員有左列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停派工作至停派原因消滅時為止: 一 無駕駛執照者,並予解雇。 二 不按規定期限辦理駕駛執照審驗者。 三 因肇事案件藉故不辦和解影響結案者。 四 申請傷殘退職者。 五 駕駛執照被吊扣者。 六 因罹重病體力不支尚未復原者。
  • 十七、各站站長應定期檢查駕駛員之駕駛執照,並列表陳報調度管理室備查。
  • 十八、各站站務員在每日駕駛員報到時,應檢查隨身帶有駕駛執照者始予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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