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分區管制
- 十九、分區管制調度管理室派指派調度員擔任,實施十八小時運況管制,以切實掌握各站行 車調度事宜。
- 二十、各班站務員應在日營運時間內,在規定時間向分區管制調度員報告各站路線實際行駛 車輛數及行駛班次。
- 二十一、分區管制調度員應隨時按各站營運路線規定之配班數,切實檢查是否相符,如有車 輛停駛應即追查原因。
- 二十二、各站因故必需停駛車輛時,應事先向分區管制調度員報備。
- 二十三、分區管制調度員有傳達上級命令之責。
- 二十四、分區管制調度員應隨時查詢各站站務員工工作勤惰情形,並將查詢結果報請處理。
- 二十五、分區管制調度員應將各站報告事項,據實登載於分區管制表,如有重大事項應即以 口頭報告外並簽報處理。
- 二十六、各營運路線,應按日分析統計每公車營收狀況陳報備查。
- 二十七、值班調度員應以業務需要統計車輛實際行駛數量及出車百分比。
- 二十八、值班調度員應每日統計停廠(場)車輛數,並協調各場修護作業。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5-01-2027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行車調配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07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3年7月14日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83)北市車稽字第83006306號函修正全文4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