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機動支援
- 二十九、各站缺少營業班車或行車人員時,應電請調度管理室支援派補。
- 三十、支援各站之預備車,以調用性能較良之車輛使用。
- 三十一、值班調度員接獲支援派補請求後,應即時辦理不得延誤,但經查實缺少行車人員原 因由於擅派公休或故作人情者,應予查究責任。
- 三十二、值班調度員有直接命令調用各站車輛之權,各站站務人員不得拒絕。
- 三十三、營業客車出租由調度管理室調派之。
- 三十四、行車人員之交通車由值班調度員管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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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27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行車調配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07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3年7月14日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83)北市車稽字第83006306號函修正全文48點